這種情況一般不會,還要看具體情況。
依我之見:如果僅僅搶劫的是‘’償還協議‘’,而不是財物或代表財產的債權憑證是不構成搶劫犯罪的。
為什麼不構成搶劫犯罪呢?
一,什麼叫‘’償還協議‘’,是平等民事主體雙方為過去的債權債務經雙方自願丶平等協商達到成的種意向性檔案,這種協議約定了雙方對過去的債務以什麼方式丶在什麼時間丶分著幾期丶用什麼標的物或支付方式耒償還所欠對方的債務,而協議達成雙方簽字畫押也僅僅是雙方同意以協議內容的方式來償還債務,而並非雙方簽字畫押就算履行了協議內容。
二,‘’搶劫償還協議‘’,表明對方採取暴力脅迫方法將雙方簽字畫押的協議從另一方手裡搶走,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償還‘’行為,是什麼性質的行為?表明搶走協議一方對協議內容抱什麼態度呢?依我之見:搶走償還協議表明了搶劫一方對雙方達成償還債務協議的‘’反悔‘’,表明其‘’不願繼續履行償還協議‘’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又回到了協商前的狀態。
三,為什麼不是搶劫犯罪呢?因為搶劫者主觀故意是對之前雙方達成的‘’償還債務‘’的意向的反悔,‘’暴力搶劫的既不是法律保護的當事人的財物和財產性權益,也不是透過暴力搶劫方法搶走銷燬對方的債權性憑證‘’以達到消滅合法債務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目的,請問:搶劫人既無非法佔有他人財之目的,也無實際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行為,僅僅是對償還債務協議的反悔又如何能認定構成‘’侵犯他人財產罪‘’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取償還協議一般不具有搶劫的構成要件,根據具體情況,一般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有可能認定為搶奪罪。
具體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涉及的金額大小及搶的協議的內容、過程和目的。
一般認定為民事糾紛
您應該是想問到底是構成“強迫交易罪”還是“搶劫”或者“搶奪罪”嗎?
我覺得這關鍵是取決於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措施手段方式方法存在的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危險性和受害人“相對人”的心理認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