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之人,如果到了50歲還沒有兒子,或者壓根兒不會生育,就要從同族人中過繼一個兒子。
過繼時要寫憑證,稱為過繼文書,具有法律效力。
過繼文書一般用紅紙,表示喜慶;也有不太講究的,採用黃麻紙。
其寫法有一定的格式。
由此可以看出,舊時之人寫過繼文書時,並不把繼承財產放在第一位,而是把“以承宗祀”放在首位。
這對於續嗣者、承嗣者雙方都很重要。
作為續嗣者,一下子有了“傳宗接代、執掌門庭、耀祖榮宗”的接班人,香火可傳,固然高興;對於承嗣者來說,從此擁有傳承該門戶的合法地位,名正言順,也很欣慰。
舊時人也有把“立嗣”叫“過繼”。
“過繼人”過來後,要為養父養母養老送終,還要有生殖能力,多生幾個兒子,這才對得起人家。
那麼,到底“過繼”誰的兒子最好呢?原則上,按血緣遠近取捨:先近後遠;先同宗,後外戚;先父系,後母系。
一般情況下,同宗中有人選,輪不到母系的後代。
首先,可從親兄弟、從兄弟(堂兄弟)的兒子中挑選,也就是從侄輩中挑選。
比如兄弟兩人,老二沒有兒子,老大就將自己的次子給他。
老大沒有兒子,老二就將自己的長子給他。
若老二隻有一子,就選老三家的長子。
如果有人生前沒來得及確定“過繼人”,他死後,同族人往往為由誰為其摔紙盆、抱牌位發生爭執。
因為按民間規矩,不論死者生前由誰伺候,只要還沒立下過繼文書,前來摔盆子、抱牌位者就可繼承其遺產。
於是侄輩們爭著摔紙盆、抱牌位,鬧得不可開交——這更說明了立過繼文書的重要性。
過繼文書與土地賣契相比較,一般沒有“同中人”的簽名,其實也用不著他來協調。
由於是家族之事,自有族長和族中兄弟來主持,簽字畫押的也是他們。
其文書格式一般為:立出嗣書×××,今有親生第×子××,現年×歲,×年×月×日×時生,繼與×房×兄為嗣,以承宗祀,更名撫養成立。
將來讀書、習業、婚配等事,悉由嗣父管理,與生身父母無涉。
如敢違逆,聽憑管教懲處。
此係共同議定,決不反悔。
恐後無憑,立此出嗣書,永遠存照,最後是同族人簽名畫押,要求四人以上,有的多達六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