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
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
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
簽註手續的,《居住證》
使用功能中止
;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