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損人民幣的兌換標準如下:
一、全額兌換: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照券面金額兌換。
(1)破損極微,其餘留部分在3/4以上的;
(2)雖破裂,但片片都能吻合的;
(3)汙損燻焦,但簽章、號碼、文字、花紋等都可以辨認的。
二、半額兌換:破損券餘留部分在1/2以上,不足3/4的。
三、不予兌換:屬下列之一者不能兌換。
(1)火燻水浸、 油漬、塗染等,經辨別而不能辨認真偽的;
(2)餘留部分不夠1/2的;
(3)拼湊成張不能吻合的;
(4)故意剪挖塗改挖去一面的;
(5)破損不通用的鈔券,如樣本券、作廢券等。
破損鈔票破損情形雖適合第一、第二的規定,但是有故意損壞嫌疑者,銀行將不予兌換。上述有特殊情況的破損券,如遭水災、火災等不可抗拒自然災害所致破損的,大都殘缺全,很難辨認,其經鑑定實際可兌換的數額,往往和自己所申請的數額都有出入。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起見,銀行要求凡兌換有特殊情況的破損券,除應請當地司法機關出具證明外,並要填寫“破損券兌換申請書”,所有可兌換的金也要親自簽章領取。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第四條規定:首先,兌換的殘幣要能辨別真偽,所剩面額應達到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且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線的殘缺汙損人民幣,方可按全額兌換。 其次,能辨別真偽,所剩面額在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三以下,且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線的殘缺、汙損人民幣,按半額兌換。 再次,兌付額不足一分錢不予兌換,五分錢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如果沾有油漬、化學物品等影響銀行工作人員辨別真偽的殘缺、汙損幣則不予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