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必須由最高院核准嗎?使用者36016442069596612020-02-10 15:35:25

死刑複核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死刑複核程式 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