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三款?使用者80547440164022021-10-30 14:54:55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三款?三三不來遲2021-07-04 18:35:37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的解釋: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告對被判處死刑不服提出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高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二審程式審理。審理後如果同意判決死刑,所作的維持死刑判決的裁定,同時也是核准死刑判決的裁定。不同意判決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審。

幾審終審是審級上的說法,如果是最高院再審一次才是三審終審。如果是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只是在程式上還要再走一遍,將案件重新審判。一般是發回重審,但是如果不宜由下級法院審理的話,高階法院就會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