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七條內容?使用者21942520061784992019-10-31 03:51:48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二,本條是關於幾種喪失繼承權情況的規定:1,喪失繼承權,是指被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罪行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取消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2,根據本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便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指直接危害被繼承人生命的犯罪行為。它既可以是既遂的,也可以是未遂的,兩者都構成喪失繼承權的原因。(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繼承人為獨佔遺產,或者為了爭奪較多的遺產份額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不論是犯罪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其他繼承人,是指罪犯本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如同一繼承順序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遺囑繼承人;等等。(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對沒有勞動能力和獨立生活來源及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的義務,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虐待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經常進行肉體摧殘或精神折磨。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認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以繼承人所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考慮。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其是否構成犯罪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都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但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偽造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並未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而由繼承人為爭奪或獨佔遺產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虛假的遺囑的非法行為。篡改遺囑,是指繼承人擅自改變或者歪曲原遺囑的內容,以利於自己的一種非法行為。銷燬遺囑,是指繼承人將不利於自己的遺囑完全破壞、毀滅的非法行為。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