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訴!
兩個加害人,刑拘了一個,另一個沒刑拘,那就說明另一個行為的行為還不符合刑拘的條件。
刑拘屬於一種緊急強制措施,嚴格來說,符合刑拘的情況只有7種。
輕傷二級的確涉嫌故意傷害罪,從表面上來說應該刑拘。
但是,故意傷害罪與非罪還是有界限的,即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的入罪必須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並且,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意圖與結果只要有一樣不符,也不能武斷刑拘。
此外,行為人未被刑拘,也可能因其已滿75週歲。
滿70週歲,不進行治安行政拘留。
滿75週歲,除“以特別殘忍手段使人喪命的罪犯”外,不進行刑事拘留。
最後,根據《於辦理傷害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家庭瑣事,民間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雖然行為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傷已經達到輕傷程度,但是行為人確有悔改表現,而且當事人雙方自願和解,已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並已給付,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即,目前是否有相關人員在活動,想要調解處理?
這種情況要看你的表態,也就是被害人追責的態度。如果被害人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這時才刑拘。但如果被害人方沒有把話說死,沒有完全明確表態,正在走調解流程,行為人年齡又較大,是可能免於刑事拘留的。
至於本案裡被害人的年齡,不論是70歲還是7歲,都不影響對加害人的處罰。
年齡大了,身體不好死在拘留所誰負責?國家要賠款的!不划算!
七十歲的人了,已經到了古稀之年,還活不明白,這個年紀還發生打架鬥毆並造成輕傷實屬不應該。
首先對你的父親受到傷害表示難過,造成輕傷二級已經是涉嫌故意傷害了,不管什麼原因,兩個老頭打一個老人並造成傷害,都是犯罪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其次,既然兩個加害人是犯罪行為,為什麼有刑拘的,也有沒刑拘的。題主都說了,加害者也是兩個老頭,那麼想必也是七十以上的人了。這兩個加害人之間也有主、從犯之分,還有年齡之分,也許那個沒有被刑拘的老頭是從犯(處於被動地位)或年紀超過75歲週歲,所以公安機關可能依據法律規定不對他進行刑拘。
再其次,打架鬥毆只要造成輕傷以上級別傷情的案件,都屬刑事案件,打架鬥毆者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要承擔受害人(傷者)的醫療費和其它的經濟損失。
這就是筆者的觀點。
你先說自己做了啥?
什麼都沒做,就指望報警後能按照你的想法來?[大笑]
還好。被別人打傷,不是打傷別人,那樣更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