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權,屬於業主的,物業法有明確規定
可以出售,但須辦產權證,要規定最高和最低價(房價的五分之三),每月20至35的管理費,嚴禁再收取任何費用。
這個是小區所有業主所有,具體用途需要經過業委會同意,但是不可買賣是沒有所有權的。
不可以!屬於公共資源,物業公司是贏利行業,拿錢少做事時間一長問題多了拍拍屁股走人,最後還是業主和街道社群買單,應該取消物業直接由街道社群居委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