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冑齊整啥意思?使用者26692406822844192020-01-12 15:34:32

可以形容軍容整齊。 甲冑 甲冑:jiǎ zhòu 解釋:盔甲衣胄 甲冑作為將士的防護性兵器,在冷兵器時代充當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類似於現代戰爭中的防彈服,可以較大程度地保護將士身體免遭敵方進攻性兵器的重創,進而能夠增強戰鬥力並給敵方以更猛烈地打擊。簡言之,甲冑可以使部隊增強“防守反擊”的戰鬥效能。甲冑的出現是和原始社會末期私有制出現、戰爭日益頻繁、進攻性武器逐漸銳利等因素緊密相關的。由此甲冑一直沿用了數千年,其間甲冑的形制不斷得到改進,製作甲冑的材料亦多種多樣,其防護功能逐步完善。 東周至秦漢之際,由於戰爭頻繁酷烈且規模增大,穿著甲冑的重灌部隊在各國部隊中的比例日益增多。戰國時期,各大諸侯國均擁有數量龐大的重灌部隊——“甲士”。秦國經過商鞅變法國力漸強,在對“山東六國”的長期兼併戰爭中,甲士在數量上已經不亞於其他諸侯國,所謂“帶甲百萬”即此;且由於秦軍作戰勇猛令其他國家的軍隊望而生畏,故而被稱為“虎狼之師”。在這支“虎狼之師”中有一些甲士作戰時常常只穿甲衣而上不著胄,文獻上稱為“科頭軍”,他們以此顯示與敵決一死戰的決心,往往給敵軍士氣以極大地打擊,稱為“虎狼之師”中的“敢死隊”。由於“科頭軍 ”稱謂之故,後世常以為秦軍普遍不配備胄或只有甲衣而無胄。秦始皇陵兵馬俑的將士均為不戴胄的“科頭”形象,它生動地再現了兩千二百年前那支威武雄壯的“ 科頭軍”的風采,但似乎也佐證了秦軍無胄的觀點。其實不然,早在秦穆公時秦軍作戰就戴胄,對此文獻中有明確記載。《左傳·僖公三十三年》崤之戰中:秦軍遠襲東方的鄭國,途經周天子國都時頭上都戴著胄。既然秦軍有胄,那麼秦胄是何種形制及質料的呢?這一長期困擾學界的謎團隨著秦始皇陵K9801陪葬坑大量石甲冑的驚人發現而得以冰釋。 1998年秦始皇陵發現一座面積約一萬四千多平方米的大型陪葬坑,據發掘報告稱,在試掘的一百多平方米麵積內,出土了一百多副石甲冑,其中胄約有四十多項。目前已經修復的胄(編號為“K9801T4G4胄1”,簡稱“胄1”。),可稱為“秦帝國第一胄”,由74個石質甲片以銅條編綴而成,這是我們所看到的第一頂秦胄,它向我們清晰地展現了秦胄的形制。然而,正如發掘報告所言,這批石甲冑只是模仿實用甲冑而製作的明器,而當時的實用甲冑不會以石材為原料。文獻中甲冑多為皮革和鐵質,三國時西南夷人多以藤條製作甲冑,戰國早期的曾侯乙墓出土有皮甲冑,西漢中山靖王劉勝墓和徐州獅子山漢墓均發現鐵甲遺存,而以石片編綴的甲冑由於延展性差、極易破碎、戰時及時修復困難等缺陷而難以用於實戰。觀察這些石甲冑並參照秦始皇陵兵馬俑的模塑甲衣,可以看出,秦代實用的甲冑可以分為皮質和鐵質,而以石甲冑隨葬可能是出於當時的喪葬制度或石甲冑不易腐朽等原因,幾乎不存在用於實戰的可能。另外,K9801出土的馬甲在形制上比曾侯乙墓發現的馬甲更加進步,增加了“當胸”部分,為研究馬甲形制的發展變化提供了新的資料。 如果說秦始皇陵兵馬俑坑的發現為我們展現了秦軍甲衣的形制並佐證了不同身份級別的將士有不同甲衣的配備,那麼石甲冑則為我們提供了更為豐富多樣的甲冑形制,並解決了秦胄存在與否及其形制問題,為研究秦代防護兵器提供了寶貴資料。K9801石甲冑陪葬坑規模之大、甲冑之多、距封土之近,充分說明了秦人在長期兼併六國戰爭中對甲冑的高度重視,暗示了戰國至秦漢之際戰爭頻繁的歷史背景。 戰國時期,甲冑主要以皮革製作,但也出現了鐵甲冑,到西漢中期,鐵甲冑已經佔據了主要地位,而從秦始皇陵兵馬俑坑和石甲冑陪葬坑的甲冑資料分析,秦代的鐵質甲冑已經佔據相當的比例,但仍以皮質為主,正好處於戰國至漢代甲冑質料發展轉變的過渡階段。甲冑質地由皮革到鐵質的改變,主要緣於戰國至漢代進攻性武器由青銅轉變為更鋒利的鐵兵器,迫使作為防護兵器的甲冑隨之逐步由皮質轉變為鐵質。反過來,甲冑質地的轉變也恰恰印證了這個時期進攻性兵器由較鈍的青銅兵器向鋒利的鐵兵器的轉型歷程。 由於甲冑在戰爭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各國便很重視甲冑的製作,春秋戰國之際齊國官修的《考工記· 函人》詳細記述了製作皮甲的複雜程式、工藝以及甲冑的形制、尺寸、結構和各部位的比例,充分反映了齊國以至其他諸侯國對甲冑的高度重視。而在秦國,由於連年進行兼併戰爭,到秦昭王以及秦王政(即秦始皇帝)時更是將甲冑的重要性第一次明確地提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20世紀70年代在湖北雲夢的一座秦墓中,發現了大量成書於戰國晚期(秦昭王時期)至秦始皇時代的記載秦國法律令及文書的竹簡,既有名的“雲夢秦簡”,該簡冊的律令部分主要記載了對當時違反國家法令人員的處罰標準,其中最常見的處罰種類稱為“貲”,即違反法令者以繳納規定數量的錢財或實物來抵贖自己的罪。而貲刑中最常見的則為“貲一甲”、“貲一盾” 等處罰方式。從字面意思看,似乎是違法者直接以繳納甲冑或盾盾牌等實物來抵罪,但是透過分析秦國的歷史背景、甲冑的製作工藝和質量要求以及考古資料發現的甲冑實物,便可得知並非如此。首先,秦國經過商鞅變法,獎勵公戰,嚴禁私鬥,施行保甲制度,嚴禁民間私造兵器,而甲冑盾牌等兵器自然也在禁造之列,個人也就不可能私造甲冑以上交;其次,從《考工記》的記述可知,甲冑的製作工藝非常複雜,非手藝嫻熟者所能為之,即使勉強為之,亦難免質量上有良莠不齊之嫌;另外,目前所發現的秦代甲冑資料顯示,同一型別的甲冑之間,其形制、尺寸、結構以及甲片的數量等基本相同,甚至其相同部位的甲片亦幾無差異,說明秦代甲冑的尺寸、形制等在秦始皇統一度量衡的大背景下已趨於統一,同時說明甲冑製作應當是官府統一組織、大規模、以類似流水線的方式進行的,這樣的甲冑便於組裝編綴以及修復時甲衣之間甲片的“相容”和替換,這樣的甲冑絕非“各自為政”的私造方式所能製成的。綜而觀之,秦代“貲”刑所要繳納的不大可能是甲冑等實物,而更可能是由違反律令者向官府繳納與甲冑、盾牌等實物價值相當的貨幣或財物。 這種交納貨幣或財物以代替甲冑、盾牌的解讀自然會令人產生一種疑惑,即既然是交納錢財而非甲冑等實物,那麼秦簡中又為何直書甲冑而不直接書為錢財數量?這難道不是多此一舉嗎?其實,在先秦時期以至西漢,由於商品經濟發展程度較低,儘管貨幣業已出現,但是以貨幣代表價值的觀念在社會中尚未普及,人們更多的是以等價交換物的價值作為中介來衡量其他交換物的價值,習慣於帶有原始色彩的物物交換方式。由於戰爭頻繁,甲冑盾牌必然供不應求從而價格不會下跌,政府以甲冑作為等價交換物可以確保向被處“貲”刑者徵收更多的錢財或其他實物,如此便可以達到政府在 “貲”刑罰金方面的“保值”甚至“增值”,其本質是為了增強對人民的剝削。但是在客觀上,以罰錢物代替對違法者肢體殘害或服勞役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對社會生產造成負面影響,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這種處罰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補充了秦軍的武器配備和軍費供應。 秦代甲冑的日趨成熟和完善,決非偶然,而是有著多方面原因的。一方面,當時各國之間的戰爭使甲冑在製作工藝和質量上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從甲冑自身的發展階段來看,經過原始社會末期以至秦代二千多年的漫長髮展,皮甲冑的製作工藝已經相當完善,與漢代皮甲冑逐步減少的狀況相比,秦代可以稱為皮甲冑發展的最高階段;同時,鐵甲冑這種新種類的甲冑也有所發展。所以,秦代是兩種質地的甲冑並存發展的時期,也是中國古代甲冑發展史上承上啟下的關鍵時期。 垍頭條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