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僱工在勞動中發生損害應由僱主承擔,雙方約定的人身損害免責條款違反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約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協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就“人身傷害免責”問題進行約定。但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僱主只有在證明僱員對其所受傷害具有重大過錯時,可能適當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