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退學手續要什麼?2020-11-14 12:13:13

一、學生自願退學須有本人書寫退學申請,其監護人同意簽字。

二、由輔導員(班主任)負責辦理退學學生的離校手續,將學生學籍檔案交回學工處。

三、辦理退學手續的時間原則上是每學期的第四周。

四、計劃財務處負責核實退學學生是否有拖欠學費、住宿費,如有欠費,必須在繳清欠費之後才能在《退學學生離校手續表》上蓋章。

其他科室只有在計財處蓋章後簽署意見。

五、新生退學者需經招生就業辦稽核錄取情況。

六、教務處負責核實退學學生是否拖欠書本費,如有欠書本費必須繳清所欠費用,然後簽字蓋章。

七、資訊中心負責核實退學學生是否有未歸還的圖書,落實清楚後才能簽字蓋章。

八、總務處負責辦理退學學生課桌凳驗收入庫工作。

如有毀壞應賠償後方可簽字蓋章。

九、保衛處負責辦理退學學生的戶口遷移。

十、基礎部負責核實退學學生是否拖欠各種證書、外語等級考試費用等。

無誤後方可簽字蓋章。

十一、學工處公寓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退學學生個人使用的宿舍財產清理驗收工作。

如有毀壞應賠償後方可簽字蓋章。

十二、學工處負責收回退學學生的學生證、胸卡、校徽等證件,登出學籍,並負責將每學期退學情況總結分析報告學校。

十三、分管學生工作的系主任持退學學生個人申請和各部門已簽字蓋章的《退學學生離校手續表》到分管領導處請示批准後,將退學學生個人申請及《退學學生離校手續表》交回學工處,並根據學工處開據的退學通知單,通知學生監護人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