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減刑的程式
1、對有期徒刑罪犯(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呈報名單在罪犯中公示,經監獄主管部門稽核,監獄長批准後,由監獄提出書面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獄提由書面建議,報請省(市)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後;請高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罪犯中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