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對生命的漠視,對人性的踐踏。
我還真遇到過“見死不救”被判刑的。五八年我上初一,班上有個男同學(名字忘了),一天下學回縣城北的村裡的家。路過他就附近的一個小水庫,發現同村的一個人在水庫邊把他自己老婆往上裡按,這個同學就說:XXX,你幹啥?那個同村的男人就說:沒你的事,快走!結果我這個同學就走了,後來這個人就把他老婆弄水庫裡淹死了。沒幾天,兇手就被逮捕了,幾個月後,兇手被槍斃,我這個同學被判三年徒刑入獄,學也上不成了。其罪名是“見死不救”。
救人是自願,不救不犯法。
其實這個剷車司機已不是“見死不救”的道德問題,已是間接故意殺人的刑事犯罪!證據一是剷車非法停靠在高速公路上,二是該剷車違法上路無牌照!以上二點是造成事故的客觀條件!是“因”,事故形成是“果”,不救人是惡意的,:心底陰毒!
是,一開始能救出來,可他就是不救,一直打電話,再想救就晚啦,大火起來啦,看見心裡難受,流淚,這種人判無期,心狠。、
完全具備了故意間接殺人的行為,對這種漠視生命冷酷無情的人絕不輕易放過,如果聽路人大哥的話快速挪車搶救傷者很有可能挽回人命它選擇了漠視,冷酷必嚴懲,不管他當時出於什麼心理想法,最好讓它償命。
故意殺人,他絕對是重大犯罪,死刑也可以,此類人不重判社會已無良知道德。
不是故意殺人,等於間接殺人。見死不救有兩種說法,一種是有能力救而不救,一種是沒能力救而不救。兩者有天地之別劃分。像本案事件就屬於有能力而不救的,沒能力而不救的是,比如有人落水了,救人者本身不會水,又沒有施救工具,自己下水救人,不但救不了別人,自己也得身亡,也只能向外人呼救或者報警,像這種情況就不受眾人的譴責。
剷車司機的做法無非就是看到水中垂死掙扎的溺水者而不施救!作為我一個看官,這時候的抉擇是不但不對剷車司機施以援手,而是再踹上一腳,讓他木有一點生機!!!是因為所有的結局都是因果報應,他就該死!!!!
應該屬於間接殺人了,不救就等於殺人,舉手之勞的事情,兩條人民就讓他放棄施救。
應該判故意殺人,因為他不把車開走別人也沒辦法救人。
這個司機沒一點人性!轎車裡是其親屬可能就不會因誰主次責或其它原因而見死不救?性質惡劣眼睜睜看著就是不救。該判殺人罪死刑。這號貨留著不知又要禍害誰了。
嚴懲剷車司機,他犯故意殺人罪
現在說一個問題就是預見性問題,剷車司機不用去預見了,明明的知道自己挪一下車,就能救活車上的人,然而他就是沒去幹自己能辦到的事,僅僅是為了自己免除自己的責任。
剷車司機不應該有罪,中國法律沒有這一條,在大街上有人摔倒了沒有人去扶是正常的,要是我當時碰到這種事情有可能我也不敢上前,要是身上血流的太多人面目全非我都不敢看我哪裡還敢去救人,
剷車發動機在後面,撞一下之後也不知道能不能開,不過就算不能開,司機也應該試一下啊。
涉嫌故意殺人罪,必須受到嚴懲!
應該判,不管事故責任是誰的,人命是第一位的,剷車司機有不可推卸責任,
判他個十年上
故意殺人罪才公證
要是一個老太太或者老頭摔在地上奄奄一息,你開車經過你會不會下車扶啊?(指路上沒有探頭)!這個不扶算見死不救嗎?要是下車扶了他(她)呃你怎麼辦?
就是故意殺人無可非議!第一時間為什麼不救人而打電話?二條生命就這樣沒了!一定要嚴恁。
這個問題應該一分為二來看,按照常理來說應該先救人,可是,如果他把剷車活動了,那交警會不會說是破壞了現場,再說他也不知道會著火,人在出事的時候都是懵的,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應該怎麼辦了,按照旁觀者的觀點去要求當事人有點過分了,如果換成你們自己可能當時已經嚇傻了,連報警都不知道了。
無視生命,冷血動物
針對當前的社會環境,不及時施救也是自我保護意識,實屬無奈之舉……
肯定刑拘,變相殺人
做為一個有良知的人,遇到這事不應該想那麼多,第一反應應該是救人。不救人只能說明這個人極度自私,也不配做人
必須重判,他不救人,當時肯定想的死了好處理!這種人藐視生命
必須判重刑並限制減刑,這樣對社會才有警醒的作用
關鍵是有人不斷提醒它
故意殺人,判無期
這個剷車司機是個冷血殺手,毫無人性,應當以故意殺人罪,給予嚴厲的刑事責任追究。(還應深挖是否謀殺案)。
剷車司機必須嚴懲!
毫無人性,兩個生命似兒戲,抓個典型,判三年。
最少是過失殺人,主觀有故意殺人嫌疑(明知不救會有死人的後果導致)。但他不會承認的,惡人必有惡報!
都是站那說話不腰疼,萬一兩個人已經死了呢? 萬一汽車突然爆炸了呢? 這麼多不確定因素只會增加盲目救人的危險! 所以,報警並撥打120才是正確的做法!
剷車司機就是故意要車上的人死,所以他就是故意殺人
什麼是簡接,而是故意,重刑才正確
只能遭到道德的遣責
大家都去問那個剷車司機,下次他老婆孩子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也可以不管,先把電話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