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華泓思路花雨2022-10-04 05:16:34

井取消物業,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無可厚非!推動業主自治制度建設,維護業主低成本高品質生活質量的合法權益,需要全體業主共同努力爭取!

業主自治制度是業主擺脫開發商後期盤剝的有效途徑

業主自治制度是建設穩定和睦商品房小區的有益途徑

維護業主合法權益,需要共同努力,參與業主自治推進,不應該過分依賴其他第三方機構的插入,事實證明,靠天靠地不如靠自己努力,因為,蛋糕擺在眼前,眼饞的人都想以各種理由染指呢!

首先,必須摒棄一切將商品房小區的的服務職能劃“歸”給所謂第三方這種虛望之舉,必須明白一個現實真理“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一切決定權必然是由業主自己決策,才能有效保護業主權益。

其一、物業企業之禍

買房交易初期,買房人處於被開發商制定的規則控制的一方,不得不在被動中接受開發商強制設計的合同、包括開發商安置的物業公司及其物業費定價。

交房過程中及以後,商品房生活小區物業公司管理中各種侵害業主權益事件頻發。加之商品房小區人員來源複雜,業主處於分散狀態,無法抗拒開發商、物業公司日常管理中的諸多強買賣、不平等規約合同、侵權事件發生。

長期以來,雖然業主本來是僱主,然而現在已經徹底淪落為"被消費群體",倍受這樣一種強買強賣式的物業管理欺壓欺詐。

各種形式的黑物業透過各種手段分化瓦解業主,操弄業主委員會、社群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協調工作機構,踐踏規則,侵害業主權益,以達到其利益最大化,這也是廣大業主激烈抗拒物業公司、強烈要求自治管理的根源。

作為業主,我以為取消物業公司這種寄生在業主身上的物種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業主需要的是能自己決定自己生活成本的自治式物業管理,小區的生活成本開支應該由業主自己決定,而不是被別人所決定。

其二、業主自治

健康穩定的社群是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組成,建設穩定有序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區尤為重要。迫切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創造業主自治制度的法律空間。

只有減少中間環節,實現生活小區業主自治管理,才能真正實現"建設美好家園,降低小區居住成本"的共同心願。

立法確定社群居民委員會指導、監管、督查職能,實現業主委員會、業主、社群居民委員會三位一體互為依託、互相協調、相互監督的制衡體系,立法嚴懲小區自治管理環節中的任何形式以權謀私事件,確保業主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其三、自治管理系統由業主委員會及其常設機構物業服務中心組成。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小區保潔、保安、水電、電梯、垃圾處置、花木園林等專業性專案,可以面向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公開招標、招聘(勞務輸出公司的社會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

比較安全穩健的方式:各種專業物管專案分包給不同的公司負責,這樣可以避免與勞務人員發生法律糾紛(與勞務輸出公司簽訂合同,由勞務輸出公司提供具備相應條件要求的服務人員)。

日常督導檢查工作由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負責實施。

招聘、招標具體操作過程,嚴格遵守業主大會最後否決權,業委會、業主、社群居委會三位一體制衡機制。(具體業務可以根據各小區業主需求進一步完善)

總而言之,只有實施業主自治管理、立法確定各級政府小區管理協調機構、社群居民委員會的服務指導督查職責,杜絕越權亂作為、以權謀私事件發生,只有這樣業主才能擺脫受盤剝的地位,從根本上解決商品房小區業主追求"低居住成本,穩定健康生活"的生活之盼。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認真的張律師2022-10-03 15:17:17

不可以。

因為民法典278條規定聘請物業服務人屬於業主大會的權利,業主委員會只能在業主大會授權範圍內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以業主委員會缺位為由,由居民委員會代為聘請新的物業服務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實質上是損害了業主大會的權利。

居民委員會可以出面指導、幫助業主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選出業主委員會或改選業主委員會,並由業主大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物業服務人。

如果業主大會對於居民委員會代簽的物業服務合同不予確認,則必起糾紛。正好有些業主千方百計找理由不支付物業費呢,由居民委員會代聘物業服務人做正好為這些業主提供了口實。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河石律士2022-10-04 14:51:10

可以!雖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二百七十五條對物業服務的委託主體做了具體規定,但是《城鎮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賦予城鎮居民委員會(社群)管理公共財產和事務的權利,這屬於特殊民法,其法律效力高於民法一般規則。由於種種的原因,現在有相當多的小區或者是街道社群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難道就不能享受物業服務了嗎?顯然既不合理更不科學法諺有云“法不強人所難”!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就明確規定了“無因管理”的制度,社群居民委員會作為法律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財物的組織法人,代表全體業主臨時性聘請物業服務或企業既合理更合法。中國有句老話:“三個和尚沒水吃”,解決物業小區業主大會的成立問題,國家法律已基本鋪平道路,剩下就是全體業主集思廣益、平衡利益分配的事情了,千萬不能把一個法律問題演化成社會問題,社群居民委員會在基層治理中發揮戰鬥堡壘作用,既有法律依據又有制度和政策依據,盲目排斥基層社群居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管理是不正確的。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山野村夫1512261922022-10-03 13:38:39

不可以,你可以做業主委員會該做的,,那就是徵集業主意見,,按照大部分業主意願去做,不能代聘物業, 很多小區最後的矛盾恰恰是居委會打著沒有業委會的幌子勾結物業進駐 ,最後搞得烏煙瘴氣的,,,政府要出臺規範物業管理,特別是規範收費,定期抽查物業服務滿意度,,,對物業有一個大的約束,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文會里後人2022-10-04 05:15:10

不可以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仁愛陽光1q2022-10-04 01:56:19

不可以,小區是業主的私宅,是否選聘物業,是業主的民事權利能。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馬鮫魚573713942022-10-04 22:07:55

應該不行,因為她的職責裡沒有這項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曉霞古亭2022-10-04 09:44:01

居委會不可以越俎代庖,只有業委會聘請的物業公司,才是合法的。如果業委會暫時缺位,居委會唯一可行使的職責,就是出面幫助小區業主組建業委會。當業委會成立之後,由業委會出面聘請合適的物業公司,這才是正確的流程!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知情達理懂法2022-10-03 13:19:18

不可能。根據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聘用物業公司是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授權業委會決定。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雲雨潤物2022-10-04 04:28:04

居委會可以代替業委會的工作,但招聘物業私營公司必須要召開業主大會把招聘條款公佈出來,供業主們討論透過才可以按業主大會要求去招聘,否則是無效的招聘,業主們不會認可。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現代城一枝煙2022-10-04 11:25:17

郭分省市的物業條例賦予社群居委會在業委會缺位代行十六職責,但是沒有明確應該在什麼條件下,代行哪些職責?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竹蛉茶士2022-10-04 07:14:40

完全可以!完全可以!!完全可以!!!很多人沒有理解透徹。物業管理條例是對民法典進一步的細化,《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除業主自行管理外,物業服務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承擔業主委員會職責的臨時機構:

(一)未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法定條件的;

(二)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法定條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仍未能成立的;

(三)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未完成換屆選舉,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仍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

看到了吧?二…街道辦事處就要主導組建業主管理委員會!而且不需要選舉,管理權還必須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社群)!

居民委員會(社群)其實就是在街道辦事處領導下的下級機構,以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代聘物業服務人順理成章、合法有效。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皇庭小泥巴2022-10-04 14:58:14

深圳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可代理行使業委會職責,但也必須按照物業管理法辦事,聘請新的物業服務人應該由業主投票決定。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不凡書籤c12022-10-03 12:55:39

居民委員會是自治。

業主委員會也是自治。

兩者是不是很大很大程度上的重複?再進一步比較,居民委員會是不是比業主委員會成熟的多?

再深入一點兒,自治為什麼不能自己治理自己的物業?為什麼居民委員會不可以搞個物業管理處?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閒看風雲99402022-10-05 03:52:15

幾乎所有的物業都是居委會招聘的,有幾個小區有業委會的?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柳州龍城2022-10-03 15:55:50

不可以。但物業撤離出現空缺時。社群可以緊急使用應急物業(備案的應急物業)。期限到後。要不轉正,要不聘請新物業(轉正和聘請,全部由業主決定)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季布123452022-10-04 21:51:38

滿足社群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之職的條件,就可以!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華天緣2022-10-05 12:02:04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企業直接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對接物業管理工作。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聘請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社群(居民委員會)不能繞開小區全體業主擅自更換物業服務企業,要組織召開全體業主大會徵求業主意見,再由業主大會表決投票擇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社群(居民委員會)可以簽訂代管物業服務合同,待小區成立業主委員後,終止臨時物業服務公司,選聘新的正式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服務。

根據《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管理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撤出物業管理區域,並配合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交接手續。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阿祖裡2022-10-04 08:17:30

很難,換掉物業是一件很繁瑣的事情,需要全體業主2/3投票同意,還要去街道申請批覆,然後再來籌備這個事情後續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否在業主委員會缺位時代聘新物業服務人?波音9182022-10-05 03:02:42

請教個問題,居民委員會是一個民間組織,也就相當於一個臨時工。它們能夠進行合法的作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