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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按照法律算的話,肯定是判三緩三要重,這個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
判三緩三的實際意思為:
你已經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但因為一些因素可以不必立即執行這3年有期徒刑,而是緩期3年後再執行;但法律也同樣規定,如果在3年緩刑考察其中,如果不再犯罪且表現良好,3年考察期結束後,可不必再執行有期徒刑。
綜合,判1年和判3年相比,肯定是判3年的要重。
其次:
緩刑雖然在考察期內相比實刑不必在監獄服刑受苦,但緩刑並不代表著你擁有完全的自由,你的自由只是相對的。
1,在這3年內,你需要格外的老實,嚴格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否則你隨時都有被解除緩刑執行3年有期徒刑的可能,如果是犯新罪,還需要和3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也就是說,3年的緩刑考驗期,並不會減少你3年的有期徒刑,只要你不老實,隨時有翻車坐牢的可能。
2,判有期徒刑的緩刑和判有期徒刑的實刑,在性質上沒什麼區別,都是觸犯了法律,都是刑事犯罪,都會有刑事案底,都會影響3代。而且從本質來說,大多時候判3緩3和有期徒刑1年相對,判3緩3相對觸犯刑法的程度要重很多。
3,從受苦程度來說,雖然實刑1年需要在看守所或者監獄度過,但一般服刑期間,頂多在頭2個月的時候,會不適應會很難受,但習慣後,其實也沒什麼。如果是事先就被羈押在看守所,判下來後一般餘刑也就7個月左右了,7個月左右也不長,而且有了盼頭,也並沒有什麼太難受了,頂多算修身養性了。
而判3緩3,雖然不用關押服刑,但3年內需要老老實實,嚴格服從和執行緩刑考察期間的各項制度,隨叫隨到,按時報道,也相對限制了你的自由,不管在工作和生活上,其實都並不便利。
因此,有期徒刑1年,只是眼睛一閉一睜的事情,受苦來的直接痛快;而緩刑屬於慢性的折磨,整天揹著一個隨時都可能搞進去服刑3年的壓力,真要以現實的角度評價哪個更重,只能說見仁見智了。
實刑一年重。
實刑自法院宣判之日起,即收監服刑一年,接受改造,與外界隔絕。刑期從犯人被刑事拘留之日算起,被判處管制的,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抵一日。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宣判三年緩期執行三年,交給社群進行矯正管理,如又犯新罪,則撤銷緩刑,新罪與前罪按數罪併罰,予以收監,強制接受改造,直到刑滿釋放。
實刑與緩刑相比,緩刑可不用在監獄服刑,相對輕一點,緩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有限,但對其子女的政治影響是同樣不可低估的。
判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就是不用坐牢,直接當庭釋放回家睡大覺。但實際上的人都會選擇坐牢一年,原因如下……
根據我國司法程式,要經過一系列流程才能等到最終審判;這往往需要大量時間,所以等到最後審判,那已經羈押大半年或一年了!
只要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羈押了多久會算作刑期的;就是說已經羈押一年了,開庭判一年有期徒刑,那麼可以直接回家了。
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就是說也可以直接回家,但每個月要到司法機關進行社群矯正。
緩刑就相當於回家坐牢,不能離開居住地,積極參與司法機關安排的生產勞動(義務掃大街、耕田種地),還要24小時被監視居住。
也有專門的服裝派發(偷笑),每個月也要寫各種報告,每天都幹了什麼
只比較兩個刑期的話,很明顯判三緩三更加重。
首先我們看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可見緩刑並不是獨立的一種刑種,它只是主刑的執行方式,適用於判處拘役以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情況。
所以說問題上的比較,
其實是一年和三年的比較,那當然是三年更重了。
但是實刑和緩刑的執行方式是不一樣的,絕大部分人寧願爭取三年緩刑也不想要一年實刑。
為什麼呢?
《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就是宣判後予以“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再繼續關押。接受社群矯正也就是定期報告,接受監督。可以說除了相對受限外,和平常也沒什麼區別。
但實刑就不一樣,宣判後就要收監接受改造,沒有人身自由可言。這是非常痛苦的,這也是刑罰的目的——改造。
除了一種情況,也就是本身的羈押期限已經非常接近一年刑期了,這時候多關幾天就可以完全自由的出來,這就是兩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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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刑一年不重,判三緩三也不重,唯有自由最重。
如具體到個案當事人,其實是很難比較的。如被告人一直未被羈押,應該是判三緩三比實刑一年好,雖然緩刑考驗期人身自由也受一些限制,但畢境與坐牢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存在著天壤之別,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對自由渴望到什麼程度,沒有失去過自由的人是很難理解的,更重要的通緩刑考驗期後,是視為原刑罰沒有執行的。如果是被羈押的被告人,到判決下來,通常都被羈押了半年,我個人認為到不如實刑一年,這樣再有半年就可以出去重獲自由了,如在看守所呆習慣,不想下監,上訴一下,就可以不用下監了。比還要三年考驗期,受到種種限制更為划算。
我解釋一下,哪個重自己比較。
“
實刑一年
”就意味著是一年有期徒刑,要“進去”一年,當然了審判之前的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如果你審判之前被拘留了4個月,你實際進去的時間就是8個月。
“
判三緩三
”就是說判決應“關”你三年,但是先不動手,給你一個3年的考驗期,考驗期內你不用“進去”,考驗期內表現良好,不出意外的話,考驗期結束後三年的牢獄就不用蹲了。
一般情況下,“判三緩三”人不接受實刑,相對而言是比較輕的。
關於緩刑我貼了之前的一個回答內容,可以瞭解一下。
一個人犯了罪,刑罰有兩類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刑罰依次加重)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緩刑的適用情形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宣告緩刑。
宣告緩刑後,法院會在判決中確定一個緩刑考驗期,在這個期限內,主刑暫緩執行;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考驗期多久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是否透過考驗的不同命運
考驗期內,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無特殊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考驗期內,犯罪分子有新的犯罪,或被發現之前沒被判決的舊罪,會撤銷緩刑,之後數罪併罰。
考驗期內,犯罪分子違反相關紀律規定(緩刑需遵守一定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覺得緩3年重!!!一般判決結果出來已經在看守所呆了六七個月了!在呆幾個月刑期就結束了!緩三年這個!是從你去司法所報道開始計算!每天都要幾次定位出不了遠門!
判一判三或者判實刑判緩刑都是人在刑事犯罪後面臨的刑罰結果。
我國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種類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附加刑當然也可以獨立適用(外國人犯罪還適用驅逐出境)。
你說的判實刑和緩刑都屬於主刑中的有期徒刑,從判決書來說判三年肯定重於判一年,但實際上判實刑的人要吃虧些。實刑就是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一般來說就是需要實際在監獄或看守所裡面服刑。緩刑的詳細說法為暫緩量刑,主要指對已經構成犯罪的人員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結合問題就是判實刑一年的就是要關足一年(判決之前羈押的日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三年緩刑三年的則只要在三年緩刑期內不再犯罪(在社會上正常自由活動),就不用再到監獄服刑(羈押)三年。關與不關對一個人的影響是很大的,畢竟監獄服刑的日子不可與正常社會生活同日而語。
那肯定是進去坐班房重啊,還用說嗎?
舉個例子,買了一輛新車,租給別人開一年,和自己開三年,能夠一樣嗎?
租給別人開一年的損壞程度,可能比自己開三年損壞還嚴重,這就是實刑一年和緩刑三年的區別。
在法律上,實刑一年,你是啥也幹不了,而緩刑三年,你可以在法律框架內想幹啥幹啥
一年可以是拘役(數罪併罰),也可以是有期徒刑;緩刑三年,這三年是不用到監禁場所去服刑的,是由司法社群矯正機構下面的司法所進行監督執行的。
個人認為:
應該是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處罰比較重。雖然這三年是在“外面”進行的,但是說句不好聽的話:煎熬,非常難熬。
一年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就一年時間,在“裡面”好好表現,可以有減刑的機會。要是有期徒刑,還可以有假釋的可能。
緩刑三年,再說句不好聽的話,萬一自己“把持不住”,再犯個故意的犯罪行為,就直接“進去”了。
這三年,不是說和普通人一樣,想幹什麼就能幹什麼的。畢竟是犯罪人員,相關方面只是給自己一個“改過自新”機會,當然在某些方面也是被“限制”的。
一年徒刑執行完成後,出來了,走在大街上都是“昂首挺胸”的(已經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接受了相對應的處罰。出來後堂堂正正的做人,和普通人沒有任何區別)。
緩刑三年,在大街上都是“低著頭”走路,怕遇到熟人,也怕遇到被自己傷害過的受害人及其家屬,這種感覺就像“過街老鼠”一樣;遇到熟人了,熟人肯定就是要問的,“不是犯罪被抓了嗎,聽說還判刑了,這麼快就出來了”,自己怎麼去回覆(丟人啊。在遇到一些“似非(愛說閒話)”的熟人,一傳十,十傳百)。每天都在看日曆,天天都想什麼時候才能結束。遇“事”還不敢主動去“找”事,就是“啞巴吃黃連”的感覺。
所以說,還是要做一位遵紀守法的公民,踏踏實實的過日子,開開心心的享受生活,高高興興的吃喝玩樂。人沒有失去自由的時候,感覺就是“無所謂”的態度和想法;一旦失去了自由,才知道自由比什麼都難能可貴。
實刑一年等判決下來他早就刑滿釋放了。判三換三等於被關了一年多回家後還要煎熬三年。當然是前面一個有利。
我在監獄工作十四個年頭,我完全有資格回答這個問題!
毫無疑問,實刑一年肯定比判三緩三重很多,這是兩個概念的判罰,說情願坐牢一年都是門外漢!
首先實刑和緩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實刑是實打實要在監獄服刑的,就是一個貨真價實的服刑人員,必須要投入監獄服刑期滿才能釋放,但緩刑則不用投入監獄,另一個說法也可以稱為監外執行,判三緩三則是判三年但可以給三年的考察期,在三年內沒有重新再犯罪的現象則消除判罰,在考察期內不定期向當地司法機構彙報個人思想動向和行為動向就可以了!
二、實刑和緩刑對個人的心理和身體傷害完全是兩個不對等的結果。實刑是投入監獄服刑,進去了監獄,則需要嚴格按照監獄的規章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完全限制個人自由和通訊自由,強制參加監獄勞動和學習。緩刑基本不影響個人日常生活,只需定期或不定期向當地司法部門彙報,擁有足夠的人身自由和通訊自由等諸多權利。實刑對個人的心理和身體影響是較大的,緩刑則基本可以忽略。
三、實刑和緩刑對個人和家人以後的生活造成的影響也是完全不一樣的。實刑判處則立即取消個人在當地的戶籍,並轉為監獄戶籍,緩刑則不用。實刑對子女以後的工作如參軍、公務員考試等影響基本是毀滅性的,全盤否定,而緩刑的性質雖說有影響,到影響面較小,完全達不到實刑全面否定的程度!
最後,有人一直糾結實刑做完一年牢就萬事皆休,緩刑是三年。但你們不知道的是實刑期滿以後仍舊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向當地司法部門彙報,跟緩刑的性質基本無異。
綜上所述,實刑一年肯定比判三緩三重的多。
這個要看判決之前是否已在看守所,如果是取保的肯定是判緩合適,如果已經在看守所拘押超過8個月以上可以選擇實刑,餘刑不多了,不會在投入監獄了,
實刑是比較嚴重的。
原因是要到監獄封閉式服刑,服從強制改造管理,期滿後才能重獲自由。
而緩刑不到監獄,只是在自己規定的區域內工作生活,是相對來說比較自由的。定期向轄區司法所報告你的情況,定期與幫教人員見面。與社群警務室也要定期聯絡。如果外出還要請假。在緩刑期間,如果再發生其他錯誤,導致犯罪的,必須到監獄服刑。
從時間上,感覺緩刑時間有點長。如果自由與失去部分自由相比,緩刑還是比較能讓人接受。
同樣是犯罪,所受到法律後果都是一樣的。所以不管什麼時候,都不要以身試法,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這個問題要看個人的實際情況,有公職的,肯定要選擇判緩刑,那樣可以不用開除公職;四大皆空的就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選擇吧。
那得看先前羈押折抵多少刑期,如果先前羈押已經可以折抵刑期一年 那又何必再去選擇緩刑三年的考驗期呢?
都是三年刑期,從法律來說是一樣的,但個案情況不同,不能說哪個好哪個壞,刑期是從羈押之日開始算的,到法院宣判,判一年可能刑期已結束。判三緩三通常是依法必判,但實際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較少的一些案例
這要取決於羈押的時間長短。如果羈押時間只有十天半月,那麼肯定是緩三輕了。緩三過程中,因為很少人會再去犯罪,所以緩三在實際上形同虛設。但是羈押時間過長,比如一年半載,那麼還是判一年較輕。
差不多!
實刑一年從進到出就一年!判三緩三最小判決前最快都有二個多月在看守所,其餘二年多在外不惹事,三年一到就完事!
區別在於實刑需要坐牢 緩刑相對自由一點 緩刑期間別做太出格的事也就過去了 現在緩刑從三次警告改為兩次了 緩刑對正常生活沒有影響 實刑對精神 家庭等方面產生重大影響
當然緩刑舒服,進去多難受,但緩刑期,別犯法,酒駕也不行,一但抓住,立馬執行收監,該幾年就幾年
判一年的很多情況是,羈押接受審理的時間超過半年了。如果判半年,超過部分會有國賠。於是法院就會判一年。這種情況下判了一年,刑期已經過半,申請一下假釋基本上沒兩天就能出來了。而且一年以下是在看守所待著,不會轉到監獄去。
要看你是不是體制內的,判實刑就要開除公職,判緩刑則不需要開除。
從幼兒園就懂,1小於3
肯定實刑重啊!實刑是要蹲監獄的!緩刑是可以在家的!
這個問題,主要還是要看怎麼理解,如果從失去自由的角度講,當然是實刑一年重一些。
實刑自法院宣判之日起,即收監服刑一年,接受改造,與外界隔絕。刑期從犯人被刑事拘留之日算起,被判處管制的,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抵一日,不管怎麼說,失去自由也要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宣判三年緩期執行三年,交給社群進行矯正管理,雖然沒有被強制關押,但限制的時間長一些,如又犯新罪,則撤銷緩刑,新罪與前罪按數罪併罰,予以收監,強制接受改造,直到刑滿釋放。
實刑與緩刑相比,緩刑可不用在監獄服刑,相對輕一點,緩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有限,但對其子女的今後從事公職的影響是相同的。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可見緩刑並不是獨立的一種刑種,它只是主刑的執行方式,適用於判處拘役以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情況。
《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從這點看,實刑就不一樣,宣判後就要收監接受改造,沒有人身自由可言。這是非常痛苦的,這也是刑罰的目的——改造。
除了一種情況,也就是本身的羈押期限已經非常接近一年刑期了,這時候多關幾天就可以完全自由的出來,這就是兩回事了。
具體到當事人,其實是很難比較的。如被告人一直未被羈押,應該是判三緩三比實刑一年好,雖然緩刑考驗期人身自由也受一些限制,但畢境與坐牢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存在著天壤之別,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對自由渴望到什麼程度,沒有失去過自由的人是很難理解的,更重要的透過緩刑考驗期後,是視為原刑罰沒有執行的。如果是被羈押的被告人,到判決下來,通常都被羈押了半年,到不如v實刑一年,這樣再有半年就可以出去重獲自由了,如在看守所呆習慣,不想下監,上訴一下,就可以不用下監了。比還要三年考驗期,受到種種限制更為方便。
很明顯,正常的人會選擇判三緩三。
判三緩三,對當事人的生活基本沒影響,可以正常上下班,可以玩手機玩電腦,可以和親朋好友喝酒吃龍蝦,只要呆在居住地隨時備查。現在生活,那一個又不是隨時準備接老闆公司的電話呢?所以和以前的生活基本是一樣的,人是相對自由的,原來的社會關係也不會脫離。
實刑,那就完全不一樣。如果是家裡主勞力,這一年就沒收入了,對家庭的經濟打擊是絕對的。親戚朋友鄰里鄉村的看法也會相對的:他坐過牢。對於他本人來說,失去一年的自由,沒手機沒電話電腦沒優質伙食良好規劃,一年後可能和社會脫節,工作單位要重新找,工作技能可能重新學,有些朋友一年找不到你喝酒,以後可能永遠不再找你…唯一實刑的好處是生活有規律,可以戒菸戒酒,對健康有好處。
以上是正常人的看法,舉個極端的例子,一個優質公司的董事長入刑一年,拖跨公司很正常。對於拿低保的殘疾人或流浪漢,入刑也許生活的更向往。也有報道搶劫不跑故意入監的,就是認為在社會上生活不如意,想到監獄去。對這些人來說,緩刑是不想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