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新規出臺,5月1日起實施, 你怎麼看?稅務小靈通2019-05-09 17:23:28

謝謝邀請,首先解釋下特許權使用費

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於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銷售權等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海關規定與進口貨物有關且支付構成進口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應計入相應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需要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

公告規定,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在填制報關單時,對於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應在報關單“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是”。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已支付金額應填報在報關單“雜費”欄目向海關申報。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應在每次支付後的30日內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海關總署於今年1月創新增設“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監管方式,3月推出第58號公告進一步明確申報事項,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海關新政,充分考慮了特許權使用費普遍存在的後續支付情況,改以往“後續補稅”為“後續徵稅”,明確合法、合規企業在每次應支付應稅費用後30日內,自主申報特許權稅款不加收滯納金,充分體現了“守法便利、違法懲戒”的原則。同時,新政還對企業申報途徑予以明確指引,便於企業自報自繳,有利於加快通關速度,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

武漢:“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新規出臺,5月1日起實施, 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