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的代理關係?使用者38963125540777202020-07-07 05:15:47

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

《民法通則》第6 3 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適用於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的招標代理活動。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1)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是基於招標人的授權委託而發生。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存在委託合同。《合同法》第3 9 6 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委託人與受託人義務與責任: 第一,委託人支付費用的義務; 第二,受託人給付報酬義務; 第三,受託人報告的義務;第四,委託人轉移有關委託人的利益和權利; 第五,受託人的責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公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