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年續費,是有全體業主提出,可以申請續費年限
1。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若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將對業主進行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不是,公寓40年產權到期所指的是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需繼續使用,需提出申請並繳納土地出讓金。
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根據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四環中心線以內,按指導價40%補繳;四環路中心線以外,按指導價60%補繳。
具體是每年續費還是更長時間段續費,目前國家還沒有正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