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職責。據此,律師可以接受刑事訴訟中任何被告的委託辯護;第二,在法院還沒有審理之前,你怎麼能肯定殺人證據確鑿,除非你目睹犯罪嫌疑人殺人的全過程;第三,在殺人案件中,有故意殺人(當中還有激情殺人等),還有間接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其量刑都是不同的,需要在庭審質證和辯論中確認。第四,證據的認定和對被告人的量刑是複雜的,例如,被告人如果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這一些,律師參與辯護是十分重要的。
是法律賦予所有人的權利
哈哈這個問題也問得太沒有水準了。
同樣的殺人事件,可其性質、其動機、其情節等等,都有諸多的不同。而這諸多的不同,都是在給疑犯定罪或是量刑時的重要因素。而這其中的種種,就得依靠專業的律師來推敲,然後將意見和建議提交給法庭法官來做最後的裁決。
因此,任何庭審的案件,不論你證據確鑿與否,都必須需要律師以其專業的知識素養,給法庭提出客觀的意見和建議。這是法律賦予每個被告疑犯的權利。
不是咋想的,各有需求不同。
一個是想活,另一個是想錢。
現代文明就在於,對於犯罪嫌疑人也同樣保障其人權,不使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表面上看這是仁心過度,實則是為了每個人最低的權利保障,潛臺詞就是:即使你淪為社會的最底層(罪犯),也有這些最基本的權利,不會被漠視,不會遭遇地獄生活。
心理學說有一種木桶效應,說的是看一個團隊的水平,是從最短的那塊木板看起,如果木桶板子有長有短,那麼在短的那個高度就會開始漏水,其他板子再長也沒有用。
其實,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就有點木桶效應的意思,我記得是雲南杜培武案件中(具體可自行百度),杜培武作為曾經的警察,卻受到來自同僚們的刑訊逼供,而在這時他才感概,只有淪為階下囚,才知道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有多麼重要(大概是這意思吧,原話懶得去找了)。
對我們普通人而言,也同樣如此,每個人都不敢保證自己不會有蒙受不白之冤的時候,而如果不幸遭遇,對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公正審判,將是拯救我們的最後一條途徑,如果連這條路都堵死,那將暗無天日,叫天不應、叫地不靈。
正因如此,所以現代司法理念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即使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認為此人有罪,也要按程式辦事,保障其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從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
一些重大要案,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是必須有辯護人的,要麼當事人自己委託,自己不委託的,公權力機關也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目的就是為保障其訴訟權利
。
所以,別再問為何有人會為那些罪大惡極的人當辯護人,法律規定如此,要是沒有辯護人,連庭都開不下去,這不是鬧著玩兒的,程式違法了!
體現了我們司法公正。
律師辯護的目的是讓罪犯死的心服口服,可是無良律師只要是有錢就無底線的為罪犯開脫,和罪犯一樣喪盡天良!
維護正義與否不管,把律師費賺到手才是正事。
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