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上市,中介機構與保薦機構有沒有無限連帶責任?空靈夢囈22018-09-24 09:36:18

這個欺詐的本事好大啊

欺詐上市,中介機構與保薦機構有沒有無限連帶責任?速讀財經2018-09-24 11:28:03

按道理來說,中介機構與保薦機構是應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但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指承擔有限連帶責任。

我國《證券法》規定,有虛假陳述時,發行人需要承擔無過錯的賠償責任,即投資者有損失就要賠;中介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它們應當證明自己無主觀過錯才能免責。過錯大小也和賠償多少成正比。

上面是法律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一家A股公司欺詐上市,真被市場發現的時候,往往這家公司已經爛透了,沒錢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是中介機構與保薦機構來先行墊付。

中介機構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和律所,它們能接觸到的只是A股公司的一部分資料,真正責任重大的,其實是保薦機構,也就是各家券商,因為恰恰是它們的保薦,才使得A股公司能成功上市,所以它們一般會先行承擔賠付責任,向投資者賠錢,事後再向上市公司追索。比如欣泰電氣因欺詐上市而退市時,保薦機構興業證券便先行向投資者賠付了約2。37億元,然後它再向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起訴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