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可以會見律師。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諮詢,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託,擔任代理人的;
(三)接受在押罪犯委託,代理調解、仲裁的;
(四)其他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