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你與人力資源公司雖然簽定的是《勞動合同書》,但並不當然適用《勞動合同法》。這要看員工是否入職,在《勞動合同法》中稱為:自用工之日起雙方建立勞動關係。
如果員工尚未入職,公司說“不用你了”,或者員工說“我不來了”,那麼都屬於違約行為,此時適用《合同法》,而不是《勞動合同法》。
員工入職後,雙方才建立起勞動關係,此時發生爭議,適用《勞動合同法》,而不是《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是專門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而《合同法》是規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
在員工入職之前,不管簽訂何種名稱的合同,在簽訂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就具體條款進行磋商,就是互相妥協、選擇的過程。
員工先入職,後簽訂勞動合同,此時雙方雖然仍然可以就條款進行協商,但雙方的地位已經不再平等。在法定的一個月時間內,雙方就部分條款無法達成一致,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感覺用人單位名稱好象是派遣公司性質的單位,求職者應該是有一定專業技能的服務人員。如果該與該公司簽訂合同併入職,做為該公司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去出勞務,那與該公司就形成勞動關係,與該公司的勞動爭議,依據勞動合同法解決。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由該公司出面依據單位間簽定的勞務協議解決。個人看法,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