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欠款訴訟時效是怎樣的?yingqixia2020-04-15 11:17:48

欠款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賒賬”、“欠賬”,說白了就是拿貨或消費先不給錢,等有了錢再還。欠款在買賣合同糾紛中是常見的一種債務不履行的行為。當我們遭遇欠款時,我們可以尋求司法救濟,透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追討。然而,司法的保護並不是無限期的,提起訴訟要受到訴訟時效的規制,一旦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欠款就變成了“裸債”,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權。

《民法總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依照其規定。”同時該法還對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分別作出了規定。

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追索欠款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那麼這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如何確定呢?下面筆者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總則及分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復(1994)3號)答覆的有關規定進行一下梳理:

第一:如果買賣合同中規定了付款期限,則有約定從約定,訴訟時效以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二:如果買賣合同中未約定付款期限,則首先,雙方可以就付款期限的問題進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以補充協議中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若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依據合同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但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則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從收到標的物時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時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不管是否約定了付款期限,如果買受人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向出賣人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欠據或者欠款條,則視為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則從買受人出具欠據或欠款條的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如果買受人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向出賣人出具了含有願意履行付款義務內容的欠據或欠款條,則買受人事後就不得再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進行抗辯,出賣人不因此喪失勝訴權。

這裡還要注意一點的是:欠款和借款並不是一回事兒,欠款的基礎法律關係有很多,例如基於買賣合同的拖欠貨款行為,基於租賃合同的拖欠租金行為,基於加工承攬合同的拖欠勞務費行為,而借款的基礎法律關係只有一個即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時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的借條,則貸款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要求借款人履行償還借款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借款人在貸款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