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往來看,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律師是不能介入的,檢察機關偵查期間律師是可以介入的,那麼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律師能否介入呢?執檢陳建議,為了更好地保護人權、促進依法治國,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應當允許律師介入,時間節點可以參照刑事訴訟的介入節點,即監察委員會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留置措施之日起,被調查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僅僅是根據現有公開資料,對監察委員會的“留置”措施,進行的可能性探討及學術分析研究,文中觀點和措辭可能有偏頗、謬誤之處,以後將根據公開資料及時進行必要的補充和更正。
答案很有可能是“不能”。
之所以是一個非確定性回答,皆因目前為止尚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律師在留置期間的權利。特別是針對違反黨紀的行為,不屬於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
執業律師一般不會承接監察委偵查期間的會見業務。原因很簡單:律師不知道根據什麼法律行使會見權,監察委員會也不知道依據什麼法律讓律師參與案件。
留置措施,其前身為“雙規”。在前監察委時代,紀委辦理違紀案件,辯護律師不能會見。按照這個邏輯,監察委員會繼承了“雙規”的權力之後,當然也不會賦予辯護律師在留置期間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但對於留置期間發現被留置人員有刑事犯罪嫌疑或具有民事侵權行為的,是否應當允許律師介入,另議。
一般監察委偵辦的案件案都是涉及貪汙,瀆職,腐敗的重大案件,一旦採取留置措施,家屬以及律師在調查期間都是無權會見當事人的
關鍵在於具體是什麼留置措施。
家屬見不了,律師透過正常法律程式獲得批准才能見。
這個需要諮詢監察委,新事物要探索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