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3個月後案件怎麼處理?使用者93634247895572021-12-18 22:59:41

根據《監察法》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裡的三個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變化;不能因發現“新罪”(監察機關之前未掌握的被調查人的職務違法犯罪)重新計算留置期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也就是說:對於留置三個月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六個月的,應當報省級機關批准。省級以下(含省級)監察機關延長留置期限的,除了經本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外,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