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存在有礙調查的情形外,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九條監察物件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
監察物件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複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複核決定。複審、複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複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除存在有礙調查的情形外,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這是監察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