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出錯賠償實施細則?冇沵狠緈諨4382021-04-15 08:20: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銀行業及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改善銀行業經營環境,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形成,根據《中國銀行業維權公約》(以下簡稱《維權公約》),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行業維權,係指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和會員單位按照《中國銀行業維權公約》規定,依據協商一致達成的共同意願,以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方式和手段,針對損害行業及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組織行業力量,採取聯合行動維護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行業維權旨在改善銀行業生態環境,統一行業規則,促進會員單位協作經營;凝聚行業力量,共同抵制損害會員單位權益的行為,促進銀行業共同發展。

第四條行業維權堅持依法合規、自願申請、集體認定、聯合行動的原則。

第五條對協會做出的聯合行動決定,會員單位應當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協會建立行業維權日常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機制,負責實施維權工作。

第七條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行業維權的組織實施。協會維權部協助法律工作委員會負責維權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成立維權小組,由9名常務委員會委員組成,負責對維權申請進行認定,做出支援維權、確定維權措施以及駁回申請等決定。

第九條協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根據維權需要和會員單位申請,對維權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條維權小組認為需要採取“停止辦理銀行業務”聯合行動的維權事項,應提請全體會員單位做出決定。決定可透過會議和書面兩種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對協會已受理的維權事項,會員單位應及時反饋進展情況。協會區別不同情況,透過召開專題協調會議、聯席會議,協會網站披露等形式,向會員單位釋出資訊,實現資訊的快速傳遞與共享。

第十二條協會聯合地方銀行業協會開展維權行動,充分發揮地方銀行業協會的作用。

第三章維權範圍

第十三條根據會員單位訴求,對銀行業發展中遇到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的情形,制定行業規則,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議,爭取相關政策支援。

第十四條會員單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金融債權受到損害,危及其他會員利益或行業發展的,可以申請行業維權:

(一)債務人到期不償還銀行借款、墊款本金,不按期支付利息的;

(二)擔保人不按合同規定履行擔保義務的;

(三)債務人未徵得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抵押物,或者以改制、重組、合併、分立、增減註冊資本、解散、破產等方式隱匿、抽逃、轉移資產,致使債權銀行的債權懸空的;

(四)債務人以多頭開戶、轉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致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的;

(五)債務人對債權銀行隱瞞影響按期償還本息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使銀行貸款處於高風險狀況的;

(六)債務人或擔保人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銀行合法權益的。

第十五條會員單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經營權受到損害,有礙銀行業發展的,可以申請行業維權:

(一)會員單位受到行政權力干預或不作為影響,導致業務開展受到嚴重影響的;

(二)會員單位受到媒體或其他方面不公正對待,導致正常開展的某些業務被迫停止或其他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利用不公開招標、訂立不公平條款等手段在會員單位之間製造惡性競爭,導致正常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的;

(四)會員單位營業場所遭到聚眾無理鬧事,嚴重影響正常營業的;

(五)社會中介組織違背誠信原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報告、意見書等,導致會員單位據此做出決策,造成損失的。

第十六條會員單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物權和智慧財產權受到損害,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申請行業維權:

(一)財產遭到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或遭受其他侵害的;

(二)享有抵押權的抵押物遭到違法查封、扣押、凍結的;

(三)專利權遭到侵害的;

(四)商標權遭到侵害的;

(五)著作權遭到侵害的;

(六)商業秘密遭到侵害的;

(七)被授權使用的智慧財產權或特許權遭到侵害的。

第十七條會員單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名譽權受到損害,影響銀行業發展環境的,可以申請行業維權:

(一)媒體針對協會和會員單位所做的報道嚴重失實,給協會和會員單位聲譽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行政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透過檔案、大會等形式釋出的資訊,有損協會和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

第十八條會員單位的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也可以申請行業維權。

第四章維權措施

第十九條警示通知。對於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向會員單位支付借款本息;或者侵權人損害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可向債務人發出《警示通知》,同時將警示企業名單通知各會員單位。《金融債權警示通知》應寫明:①債權人或權利人權益受損害事實;②要求債務人限期還款或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的明確要求;③債務人拒不還款或侵權人不停止侵權行為可能引發的行業聯合行動的後果。

第二十條內部通報。對於債務人或侵權人發生損害會員單位權益行為的,會員單位可向協會提出申請,在會員單位範圍內進行通報。債務人或侵權人接到警示通知後,不採取任何措施償還銀行借款、化解信貸風險或者停止侵權行為的,協會將情況進行行業內部通報。

第二十一條停止辦理新的授信及相關業務。對於內部通報企業,經維權小組審議決定,會員單位採取聯合行動,一律停止辦理新的授信和貸款,停辦貼現、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相關業務。

第二十二條公開曝光。債務人接到警示通知後,不償還銀行借款,且採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等方式,逃避會員單位債務的;或者態度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協會可對債務人或侵權人進行公開曝光。

第二十三條停止辦理銀行業務。發生債務人或侵權人損害多家會員單位權益,並危及到行業利益的情形,依據法律法規和債務人與銀行簽訂的合同,經全體會員表決,對債務人或侵權人停止辦理一切銀行業務,直至清理其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維權過程中,有充分證據證明地方或行業對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實施地方或行業保護、嚴重損害銀行業合法權益的,協會可向會員單位提出預警,在會員範圍內通報相關情況,建議謹慎對特定地區或行業辦理授信、貸款及其他業務。

第二十五條對損害銀行業權益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靠行業力量仍不足以消除損害影響的,除採取行業聯合行動外,可向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提出呼籲、建議,藉助行政和司法手段共同制止侵權行為。

第五章維權程式

第二十六條會員單位發現債務人或侵權人有本細則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可向協會提出申請,進行維權。

會員單位申請維權,要真實反映權益受損事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申請材料失實而導致聯合維權行動給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申請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並負責消除影響。

第二十七條會員單位提出金融債權維權申請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會員單位提出維權申請,填寫維權申請表,經會員法定代表人簽署後加蓋公章,送達協會秘書處。維權申請應寫明:①權益受損事實;②維權法律依據;③建議維權措施;④其它相關材料。

(二)受理。協會維權部收到會員提交的維權申請後,對材料是否齊全進行稽核,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維權部及時通知申請人加以補充。

(三)審議。維權申請提交維權小組按照工作程式進行審議。維權小組討論後做出支援維權或駁回申請的決議。審議可透過會議和書面兩種形式進行。

會員單位申請被駁回的,可向維權小組複議一次。

(四)傳送《警示通知》。維權小組做出支援維權決議後,由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向債務人或侵權人下達《警示通知》。警示期為30天。警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將警示結果書面報協會秘書處。

(五)複查和核查。債務人收到《警示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還款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風險的,申請人應複查和補充維權材料,將複查結果報協會維權部。協會根據需要,可通知所有會員單位核查債務人對本單位欠款情況,向協會報送。複查、核查期限為15個工作日。

(六)專家諮詢。申請人提出專家諮詢要求的,協會可安排進行專家諮詢。專家諮詢的具體事宜,按照協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定辦理。

(七)做出決定。複查期滿,債務人仍沒有還款表現,或者仍沒有糾正侵權行為的,維權小組對是否採取聯合行動及聯合行動措施做出正式決定,發出《聯合行動通知書》。《聯合行動通知書》應寫明維權依據、維權措施等內容。維權決定的表決按照維權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透過的原則執行。對需要採取停止辦理銀行業務聯合行動的,由全體會員單位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透過的原則做出決定。

(八)執行。會員單位接到《聯合行動通知書》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所屬機構執行。

第二十八條會員單位提出針對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侵權行為維權申請的,維權程式參照第二十七條金融債權維權辦法,具體措施和程式由維權小組確定。

第二十九條透過實施聯合行動,被制裁人對損害銀行權益的行為進行切實整改,並取得效果的,可終止聯合行動。

第三十條終止聯合行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原申請人要求對被制裁人終止聯合行動的,應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寫明被制裁人具體還貸、停止侵權行為和採取整改措施的情況。

(二)發函。同一被制裁人由多個會員單位申請聯合行動的,協會向原其他申請人發函,徵詢終止共同行動意見,意見一致的,提交維權小組稽核。

(三)稽核。維權小組對申請單位提出的終止聯合行動申請進行稽核,認為申請人權益已得到維護的,應做出終止聯合行動的決定,發出《終止聯合行動決定書》。表決按照維權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透過的原則執行。

(四)終止。會員單位接到《終止聯合行動通知書》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所屬機構執行。

第三十一條協會做出的聯合行動決定和終止聯合行動決定,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地方協會組織實施的行業維權,應向當地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同時向中國銀行業協會反饋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會員單位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聯合行動決定的,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提醒或質詢,並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書面警告;

(二)會員內通報批評;

(三)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四)暫停會員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十三條由維權小組做出對會員單位的處分決定,表決按照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透過的原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會員單位對處分不服的,可向理事會申請複議,或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