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但是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職責
1、召集和主持業主會議;
2、向業主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3、擬定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及其修訂草案並報業主會議透過;
4、經業主會議批准,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並經業主會議對合同條款審查同意後,負責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5、經業主會議批准,負責維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續籌;
6、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物業管理重大措施;
7、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8、執行業主會議的有關決定;
9、督促業主和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和有關規定;
10、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業主會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按照我們國家的規定,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期限是5年為一屆,在任職期間他們主要是負責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維護廣大業主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