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竣工決算那一套報表哪位大師明白,虛心請教?六絃三品760343232018-03-29 11:49:48

水利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 (SL 19—2001) 1 總 則 1。0。1 為了適應水利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尚結竣工專案設計概(預)算和計劃的執行情況,考核水利投資效益,正確核定新增資產價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所有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水利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利用外資的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除執行本規程外,還應執行國家外資專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1。0。3 水利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以下簡稱竣工財務決算)應由專案法人或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專案法人)編制。專案法人應組織財務、計劃、統計、工程技術和物資等專門人員,組成專門班子共同完成此項工作。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向專案法人提供有關資料。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覆之前,機構不得撤消;參與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等有關人員不得調離解散。 1。0。4 專案法人應對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1。0。5 專案法人應在專案完建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大中型專案的規定期限為3個月;小型專案的規定期限為1個月。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內完成編制工作的,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可適當延期。 1。0。6 竣工財務決算應作為專案資產形成、資產移交和投資核銷的依據。 1。0。7 竣工財務決算必須按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要求,整理歸檔,永久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