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18世紀之後,歐洲逐漸減少公開處刑?歷史研習社2018-01-24 15:26:00

中世紀至18世紀的歐洲,犯人的懲罰是一項面向公眾的活動。罪犯往往身著囚衣,乘坐囚車前往某一廣場的行刑臺。在這裡,主持刑法的法官向眾人宣讀他的罪行,神父幫他懺悔,接著劊子手開始行刑,或是將他放到絞刑架上絞死,或是極盡所能折磨他的肉體(如澆注滾燙液體或分解肢體),或是施以火刑。



為什麼18世紀之後,歐洲逐漸減少公開處刑?



所有這一切的刑法過程都是暴露在公眾面前的。每一次公開處刑都少不了圍觀的群眾,群眾對於公開處刑是必要的組成部分,因為這也是懲罰所需要達到的效果——警示每一個人,宣示政府的權力。然而18世紀之後,歐洲各地的公開處刑逐漸減少以至被取締。俄國在1769年逐漸廢除公開處刑,普魯士在1780年,奧地利在1788年,法國則在1791年開始刑事司法的改革。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變化?這或許同近代早期逐漸發展起來,尤其是在啟蒙運動之後的理性主義和人文關懷有關。這種“殘暴”的傳統法律被看作是反人性的、醜陋的,讓“司法”名譽掃地,因此對舊法律的改革勢在必行。

18世紀末至19世紀,司法程式經歷了重大改革,不僅普遍採用陪審團制度,還要確定刑罰的性質,尤其是要因人量刑,最為重要的是改變了懲罰的目的。懲罰不再以宣示權力,警示他人為目的,而是轉向了對罪犯的改造教養。最直接的表現就是直接的肉體懲罰和示眾逐漸消失,懲罰從原先的公開景觀轉向私密活動。例如19世紀初,法國的一些處決會為犯人罩上黑紗,以防止公眾窺見他的面容。將犯人運往處刑之地也不再像以前那樣大張旗鼓,而是隱蔽地進行。

除了人文關懷,懲罰由公開轉向隱蔽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保證司法的非暴力性。在公開處刑當中,對犯人肉體的暴力折磨讓代表政府的劊子手也變得像一名殘暴的罪犯,而法官則變成了指使暴行的謀殺犯。罪犯在處刑過程中對痛苦的忍耐或是哀嚎,反而引起圍觀群眾的憐憫甚至敬佩。那些忍住痛苦不吭一聲的罪犯就像是英勇赴死的英雄一般,他的這種“勇敢”獲得了群眾的讚揚。這樣的公開處刑並未達到震懾的目的,經常性的公開處刑讓觀眾習慣這些場面,甚至會激起一些人對當權者的反抗之心。



為什麼18世紀之後,歐洲逐漸減少公開處刑?



為了讓司法擺脫暴力,將懲罰隱蔽起來是最恰當的方式。什麼是最合適的隱蔽懲罰,那就是“監獄”。從19世紀開始,懲罰的手段越來越往“囚禁”“禁閉”的方向靠攏。監獄中的罪犯不面向公眾,他們從公眾的視野中離開,被囚禁在一個偏僻的地方。此外,禁閉而非折磨,是對肉體控制的放鬆,這象徵了人性,是一種高尚的手段。懲罰不再是讓肉體痛苦,只是剝奪了這個人的自由。這種懲罰是剋制的。



為什麼18世紀之後,歐洲逐漸減少公開處刑?



18世紀之後,公開處刑的逐漸消失,是司法體系為了適應新的社會價值、新的權力結構而做出的改變。監獄取代公開處刑是為了隱蔽懲罰中的暴力因素,它是一種新的、符合當下權力需求的對肉體的控制。

參考資料:

米歇爾。 福柯:《規訓與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