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官司的女律師哪去了?法能量傳遞2020-05-23 09:53:04

作者認為,強姦罪由於刑法理論上的闡明不當,對鮑毓明可能無法強姦罪的刑事。具體分析如下:

正確解釋“姦淫”以強姦論

“姦淫”是特指幼女同意性交的行為,刑法其他條文使用“姦淫”一詞也是如此。這樣,我們就能克服強姦罪分類定義的外延不周的問題。

精神病、痴呆女性同意與他人發生有關係是“姦淫”;與軍人配偶採取脅迫手段發生性關係是“姦淫”;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的門規、教義或者愚昧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為“姦淫”。

正確解讀“其他手段強姦”

許多學者解釋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或手段等“兜底”性條款時,受到“相當性”理論的限制。罪刑法定原則當然要求我們解釋“兜底”性條款時,堅持與前項列舉的具體規定具有相當性。如,當我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時,需要考慮其他方法限於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的方法。

解釋“其他手段、方法”的相當性的限定因法定犯(或行政犯)與道德犯應當有不同的“彈性”。一方面,法定犯一般有行政法、經濟法的特別規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一般人不認為是犯罪;另一方面,道德犯是由歷史傳統認可的犯罪,千百年來,人們都認為是犯罪,如,故意殺人、強姦等。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們解釋法定犯需要受到嚴格“相當性”的限制,如,不能將醉酒駕駛機動車而偶然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隨意解釋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們解釋道德犯需要以特定的道德來衡量“相當性”,如,繼父以提供更為優越的條件為藉口,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繼女發生性關係就應當認定為“其他手段強姦”。

正確解讀強姦罪的“暴力、脅迫”

刑法分則多處使用了“暴力、脅迫”手段,除強姦罪外,搶劫罪、強迫勞動罪等罪也使用了“暴力、脅迫”。但是我們應當認識到,不同的罪名使用文字一樣,但其含義或者內涵可能不同。

脅迫婦女發生性行為不需要達到不敢反抗的程度,否則,我們就將強姦罪的脅迫等同於搶劫罪中的脅迫。搶劫罪中的脅迫需要達到不敢反抗的程度,而強姦罪的脅迫只需要達到違反婦女意願的程度。如,以公開隱私、開除工作等方式的脅迫,就能認定為強姦罪的脅迫。

就強姦罪而言,同樣使用了“脅迫”其含義也不盡相同。如,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的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構成強姦罪,如果我們將該脅迫等同刑法第236條規定的第1款中的脅迫,刑法第259條第2款特意規定的“姦淫”構成強姦罪就起不到保護軍婚的作用。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知識

中國社會現代化,人們從家庭、家族關係走向社會,傳統的倫理綱常及倫理關係也與現代社會規則融合。但我們不能認為,利用監護、師生、職權、從屬關係脅迫婦女發生性關係,一定要達到婦女不敢反抗的程度。如,大學教授以不予畢業、論文不能透過答辯相要挾迫使學生髮生性關係,就應當認定為以脅迫的方式強姦。

強姦罪有較重的法定刑,如果統一提高未成年性同意年齡,一方面,該規定可能被未成年人或者他人所利用,使無辜人的受追究;另一方面,該規定可能被行為所利用,使得脅迫行為無法追究。如,上例教授與學生的關係。最後一方面,強姦罪是傳統的道德犯,說改就改影響了法的安定性。

我們不能因某上市公司鮑某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一事修改傳統的法律規定,而應當透過法律解釋適用刑法,事實上的“養女”關係就是家庭關係,透過正當的解釋可以認定鮑某某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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