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離婚補償得到明確!2021年,離婚有這些變化!

大狀說:找大狀,中小企業自己的法律顧問。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全職太太離婚補償得到明確!2021年,離婚有這些變化!》,是關於婚姻法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針對夫妻離婚等方面

《民法典》完善了相關規定

快來一起看看吧~

(注:這些新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協議離婚設定三十天冷靜期

為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設定“離婚冷靜期”條款。簡單來說,協議離婚的流程將會變成:

(1)遞交申請:夫妻雙方協商一起向民政局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2)冷靜期三十天:

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則協議離婚未達成。若均未撤回申請,則進入下一步。

(3)抉擇期三十天:

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在這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對於衝動離婚的當事人來說,離婚冷靜期能夠給雙方再次慎重考慮的機會。

2、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無效的事由,“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障礙,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的情況,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恢復自由身,並且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況,而自願結婚的話,法律會保護雙方的選擇權,婚姻不會被一刀切認定為無效。

為保護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的利益,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民法典》將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明確列為夫妻共同財產。

4、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民法典》作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簡單說,

如果一筆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於夫妻倆共同的決定,那麼這筆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

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

《民法典》針對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新增加了一項條款:

“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也就是說,除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況,出軌、一夜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時,都有可能作為考慮的範疇。

6、

全職太太離婚補償得到明確

以往《婚姻法》對於全職太太離婚時的補償規定,只有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條件下,一方因付出較多義務才有權請求另一方補償。這一條的可操作性較低,因為在我國很少有夫妻會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掉了對於“離婚補償”的限定性條件。離婚補償只要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這是從法律的層面,對全職太太的權益保障。

7、“揮霍”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可對其不分或少分財產

現《民法典》新增瞭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揮霍”共同財產的情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也可對該方不分或少分財產。

作為夫妻,婚後的生活應當彼此分擔與付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揮霍的方式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

8、

離婚案件中二週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

《民法典》將以往《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

“不滿兩週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以增強可操作性。

9、

久拖不判離得以解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一款“應准予離婚”的情形,即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男女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

以上九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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