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協議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有哪些? 華律網 1級 讓法律問題更簡單 2019-09-02 回答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就如何處理抵押財產進行協商,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按照協議的方式實現抵押權。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提供了三種抵押財產的處理方式供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時選擇:(一)折價方式。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實現抵押權。折價的方式也就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一定的價款將抵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抵押權人,以實現債權。(二)拍賣方式。拍賣是抵押權實現的最為普通的一種方式。拍賣也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爭的方法將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者。拍賣又分為自願拍賣和強制拍賣兩種,自願拍賣是出賣人與拍賣機構一般為拍賣行訂立委託合同,委託拍賣機構拍賣;強制拍賣是債務人的財產基於某些法定的原因由司法機關如人民法院強制性拍賣。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拍賣來實現債權的方式屬於第一種方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選擇拍賣機構進行拍賣。以拍賣的方式實現抵押權有很大的優點,因為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標的物,拍賣的價款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拍賣財產的價值,從而充分發揮抵押財產對債權的擔保作用。(三)變賣方式。除前述兩種方式外,雙方還可以協議以變賣的方式實現抵押權。採用變賣的方式就是以拍賣以外的生活中一般的買賣形式出讓抵押財產來實現債權的方式。為了保障變賣的價格公允,變賣抵押財產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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