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考法條

《刑訴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題眼點睛

1、證據是材料,不是事實。

2、證據不能天然地作為定案根據,還需要查證屬實。

3、重點掌握對照片的理解。

(1)如果是一張普通的拍攝物品或者人物的照片,屬於書證。

(2)如果是因物證容易滅失或者不易儲存,而對物品拍攝的照片,屬於書證。

(3)如果是在現場勘查時拍攝的照片,屬於勘驗、檢查筆錄的一部分。

4、同一個證據,可能具備多種證據種類屬性。譬如,一本黃色小說,可以既是物證,又是書證,關鍵看用它來證明什麼了。

5、重點掌握對證人證言的理解。

(1)偵查人員出庭就是否刑訊逼供說明情況,不屬於證人作證。

(2)技術人員出庭就訊問時錄音錄影是否經過剪輯說明情況,不屬於證人作證。

(3)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鑑定意見發表意見,不屬於證人證言。

(4)證人證言不一定只能形成於審判階段出庭作證,在審判前的偵查、起訴階段也會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作證,只要有其他證據補強,也能作為定案根據。

(5)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就相互之間的分贓、分工等情況的說明,不屬於證人證言,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辯解。

6、重點掌握對鑑定意見的理解:

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鑑定意見發表的意見不屬於鑑定意見,只是一種參考材料,不屬於法定的證據種類。

7、重點掌握對試聽資料、電子資料的理解:

(1)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之間的區別不要求掌握。

(2)向法庭出示一份錄影,該錄影是什麼證據,需要看出示錄影的目的和內容,譬如,為了證明犯罪嫌疑人說了什麼,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辯解。為了證明證人說了什麼,屬於證人證言。為了證明是否訊問時存在刑訊逼供行為,屬於試聽資料或者電子資料。

典型真題

甲、乙二人系藥材公司倉庫保管員,涉嫌5次共同盜竊其保管的名貴藥材,涉案金額40餘萬元。一審開庭審理時,藥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參加庭審。經審理,法院認定了其中4起盜竊事實,另1起因證據不足未予認定,甲和乙以職務侵佔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1年。關於本案證據,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17/2/92,不定項)

A。偵查機關製作的失竊藥材清單是書證

B。為查實銷贓情況而從通訊公司調取的通話記錄清單是書證

C。甲將部分銷贓所得10萬元存入某銀行的存摺是物證

D。因部分失竊藥材不宜儲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藥材照片是物證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