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愚人節前夕,一則名為“堅持盜竊十多年只為進監獄的……合唱團!”的新聞成為了街頭巷尾熱議的焦點。

當監獄失去了懲戒功能 還剩下什麼?

原來,2017年11月14日,上海警方抓獲了一名南通籍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審理過程中得知,王某實施犯罪的動機不是為了物慾,竟然是想透過犯罪進入上海提籃橋監獄……合唱團!

當監獄失去了懲戒功能 還剩下什麼?

當監獄失去了懲戒功能 還剩下什麼?

為此,上海市監獄管理局表示,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職責是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對罪犯執行刑罰。

藝術矯治是上海監獄教育改造工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服刑人員價值觀的轉變、人文素養的提升。

提籃橋監獄新岸藝術團是一支全部由監獄服刑人員組成的文藝表演團隊,其目的是透過藝術表示使服刑人員心靈得到淨化、好好改造迴歸社會。

當監獄失去了懲戒功能 還剩下什麼?

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微信公號“上海監獄”對此事也作出了迴應。

懲罰和改造是監獄的本質職能。經過長期的探索實踐,藝術矯治是改造罪犯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

監獄組建藝術團的目的不是培養明星、藝術家,而是將它作為罪犯矯治的重要載體,透過藝術陶冶情操,轉變思想,從而向社會培養和輸送合格的守法公民。

同時,服刑人員進入藝術團,不僅僅是基於個人興趣,而是必須經過一整套科學評估,認罪悔罪是前提,改造思想是核心!對那些前科劣跡斑斑、對罪錯缺乏自知自省的,是根本不可能進監獄藝術團的。所以,像這個屢抓屢犯的慣偷、不思悔改的“竊賊”,有這種進監獄藝術團的想法和行為,無異於

“痴人說夢”“天方夜譚”!

當監獄失去了懲戒功能 還剩下什麼?

據此可知,這絕不是一個普通個案,相關監獄已經對其作了迴應,問題本身完結了,但是問題的出現值得深思、反思。

毫無疑問,當事人對監獄的認知出現了錯誤,但是當事人為什麼會對監獄有錯誤認知呢?而且其本人還是刑滿釋放人員,需要我們對監獄進行反思。

監獄的法定任務是對犯罪人執行刑罰,刑罰的本質是懲罰,如果人實施犯罪就是為了進監獄,不僅表明監獄執行刑罰沒有發揮懲罰的震懾效果,而且表明犯罪人決意在監獄服刑確實能夠解決自身的某些問題。

如果人不惜以身試法犯罪是為了進監獄解決自己的某些問題,那麼,這不是監獄的榮光,而是我們的社會出了問題。

例如,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順義農民李大偉持械搶劫就是為了進監獄治病;2008年9月8日湖南衡陽市祁東縣靈富村的農民在北京站廣場搶劫卻是為了進監獄養老。

那麼監獄究竟是成功的還是失敗的,不言而喻。

當監獄失去了懲戒功能 還剩下什麼?

以上三人都有監獄服刑經歷,為何斬釘截鐵地實施犯罪就為了進監獄呢?為進入監獄裡的藝術團、治病、養老是他們的真實目的,這折射出了一個重大問題,也就是說他們認為監獄能解決他們的個人問題而社會解決不了,在他們眼裡監獄比社會好這是關鍵,這給社會敲醒了警鐘。

監獄是對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執行刑罰懲罰改造的場所,對服刑人實行勞動、教育和改造等制度。

由於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造成了專門進監獄為治病養老的問題。

但是,不論如何,監獄再好,社會的守法公民也不願進去;監獄再不好,社會的犯罪公民也必須進去;監獄不是社會的慈善機構,而是執行刑罰的國家行政機關。

以上應是監獄的本質所在,監獄發展改革均應堅持這個宗旨。

作者王志亮繫上海政法學院教授

當監獄失去了懲戒功能 還剩下什麼?

編者點評

當監獄失去了懲戒功能 還剩下什麼?

《監獄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三條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監獄的首要功能是對罪犯的懲罰。

近年來,為了適應國家總體安全觀,打造國家安全“命運共同體”的要求,司法部提出了“治本安全觀”這一理念。在固守“底線安全觀”的前提下,將監獄的刑罰執行職能由‘治標’向‘治本’轉變,把不跑人的‘底線安全觀’深化為改造成守法公民的‘治本安全觀’”。

可以說“治本安全觀”的提出,對監獄的職能、管理水平及監獄民警的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過我們從“治本安全觀”的核心要義仍可以看出,其倡導的“向社會輸出合格產品,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理念,與監獄法規定的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是相輔相成的,仍已“底線安全觀”與懲罰功能為前提。

所以,如果監獄為了實現“治本安全”而忽視了懲罰功能,那必將是本末倒置,令“治本安全觀”成為鏡中花、水中月。

然而事實卻是,這種本末倒置正在發生。

舉幾個例子。

其一,

幾年前,小編所在單位的監舍樓進行外牆粉刷施工,工人是社會上的施工隊,大概幹了一個星期後,小編和其中一名工人聊天,他說的一句話令我至今不能忘記:你們的犯人伙食真好,一週七天不重樣,比我們幹活兒的吃的都好,怪不得那麼多人住監獄了。

其二,

記得是14年的時候,監區一名罪犯因患癌症住院治療,監獄為其治病支付了醫療費20餘萬元,在治療期間監獄曾與其家屬溝通保外就醫事項,可罪犯子女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辦理保外就醫。無奈,只好繼續住院治療。

直到該名罪犯生命的最後時刻,家屬才同意辦理保外就醫。該名罪犯回家後不久即去世,為此其子女又跑到監獄索要了數萬元的喪葬費才得意而歸。

其三,

這是全國監獄警察皆知、一個亦真亦假的故事。

傳說某天深夜,監獄長枕邊的手機突然鈴聲大作,原來是單位打來電話,說是監獄死人了。嚇得監獄長立馬起床穿衣,奔向監獄。

臨上車時監獄長問了一個問題:死的是幹警還是犯人?答:是幹警。監獄長哦了一聲說道:行,我知道了,明天到單位再說吧。遂返回家中繼續睡覺……

當監獄失去了懲戒功能 還剩下什麼?

寫在最後

當監獄喪失了其基本的懲戒功能,當一個國家對罪犯權益的保護超過了社會上的守法公民,把監獄等同於學校去教書育人,而忽視了其對罪犯的懲罰,那麼與鼓勵犯罪還有什麼區別?

日益增長的再犯罪率,已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即使實現了“治本安全”,那源源不斷湧來的“學生”“病人”“藝術家”們只會憑空耗費國家的財力,陷入無限的迴圈之中。

監獄可以成為重塑新生的學校,但絕不能成為避難所,更不能成為養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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