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暴問題,受害人不能忍氣吞聲,不敢宣之於眾,這樣只會讓施暴者更加囂張,作為受害人,應該收集有利的證據,並訴之法律,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家暴應該怎麼收集證據,都有哪些證據比較有利,本文一一詳解。

法院一般認定家暴行為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證人證言;二是公安機關的接警記錄;三是醫院的傷情報告;四是婦聯機構,居委會或村委會,或某一方工作單位出具的書證;五是雙方關於家暴情況的對話錄音;六是家暴實施人關於家暴情況的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七是被毆打之後的照片、錄影等影像資料。

第一、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自己的父母,家中的朋友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應該儘早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第二、在家庭暴力發生後,如果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儲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或者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或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婦聯的工作人員,居委會成員,工作單位的領導這些機構都可以出具書證。

第五、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第六、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第七、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影片錄影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為受害者應當儘早的收集和儲存相關的證據,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是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如果時間過長,沒有及時儲存相關證據,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滅失,這對於事後的權益的保護和救濟都會造成不利。

對於實際情況,每個家暴可能都有獨特的環境與實際情況,具體情況最好找到專業人員進行諮詢,聽取專業的意見,以便自己主張權利的時候得到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