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權問題匿名使用者 2013-06-11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依據是民法通則 未約定擔保數額 視為無數額規定也就是負連帶責任

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權問題howshineyou 2015-10-18

1。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

2。與代位求償權和委付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

3。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

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權問題匿名使用者 2013-06-11

。《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權問題匿名使用者 2013-06-11

依據就是物上代位權制度 我國法律無明文規定 但依據民法原理和立法精神可以提存 因為擔保物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

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權問題匿名使用者 2013-06-11

合法的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