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案中,毒死的是自己的狗,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我梳理一下:
1。鄰居想你陽臺投放有毒物品。
2。把你的狗毒死了
3。你想知道是否構成投毒罪
4。如果有罪,如何“儘快”繩之以法……
我不是法律人士,我個人以為你首先要確定這個事情的重點!是他的行為是重點,還是把狗毒死是重點!這個很重要。如果你把狗毒死了,當作重點,這件事情就簡單了,而且你還要看你的行為有沒有存在過失,例如狗狗是否擾民?你的狗狗是否有證?是否符合符合當地的養犬條例?你和鄰居間是否因為狗狗的問題發生過爭執和衝突等。以這狗被毒死為重點,最多就是個民事糾紛,了不得陪條狗或者是給點損失費。
要是我,就不提狗的事,直接報案,陽臺有毒物,幸虧有狗,否則這樣是被人誤食,那就出人命了等等自己展開吧。把這事在你這裡直接定性,投毒但不一定是針對狗!
但是這你也要有證據,證明的確是鄰居偷毒!這個也很重要,沒有證據,啥也別說。
這是很理性的回答。
要是咽不下這口氣,想衝動一下,那就多了,掏壞誰都會,不用教吧……
這是很感性的回答。
首先,我國刑法並無“投毒罪”這一罪名,但有與之相似的投放危險物質罪。
其次,投放危險物質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這個“危害不特定多數人”,你可以把它理解為某一行為針對的物件不特定,未指向具體物件或範圍,可能危害到數目無法確定的多數人。
而在你所說的這起案件中,鄰居向你家的狗投毒,這是非常明確、具體的行為,行為人明顯不具有毒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主觀意思,客觀上也不可能造成這樣的後果,所以,投放危險物質罪也是不能適用的。
第三,鑑於鄰居的行為確實造成了你的狗的死亡,如果狗的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那麼你的鄰居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只是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不構成犯罪。
至於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較大的標準具體是多少,我國刑法尚未對此作出明確界定,各地在司法實踐當中所採用的標準也各不相同,題主最好根據你本地的情況自行判斷。
最後,無論是犯罪行為還是民事侵權行為,鄰居毒死你的狗肯定是已經違法了,你先不要急於把狗的屍體處理掉,好好保管,這是重要的證據,也不要打草驚蛇,以免鄰居把自己那邊投毒的證據銷燬,然後就是馬上報警或者向法院起訴,等司法機關介入吧。
除非你被毒,不然根據法律任何人都有權處死無手續或擾民的狗並且不受法律制裁,最討厭城裡養狗的人,雖然我也很喜歡狗,但那是在鄉下,大城市養狗是不是太自私了?有沒有想過別人的感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