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調查違法案件時,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證據可能滅失的,可以對證據進行保全。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