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你有罪,你就有罪。法官未宣佈的,都是嫌疑人。法官宣判說無罪的,就是良民。
怕大水衝了龍王廟
沒徹底調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種動機,各種關係,就草草定罪,能體現法治社會的嚴謹嗎?
莫須有也不是斬立決吧
這個在法院還沒有落實證據定罪宣判之前,所有犯有罪行的人都叫做犯罪嫌疑人,只要法院宣判定罪後,才叫做罪犯。
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是唯一的審判機關,任何人不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的,不得確認有罪。所以在宣判前,即使證據確鑿,也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因而公安機關追捕的所有有犯罪行為的人,都稱之為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公訴案件,只有透過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宣判有罪之後,才能稱為罪犯,這就是法律的嚴謹性。
就算是這次全國人民都知道四川7月26日的持槍殺人案,都知道了他的犯罪事實,但是在追捕過程中還是把他稱為犯罪嫌疑人,已經追捕了幾天了,但今天傳來了訊息,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找到了(經過DNA比對確認是犯罪嫌疑人李某),但是確死亡了(警方通報確認是高墜死亡),也讓大家揪心的悲痛事件告一段落,更引起人們對極端犯罪行為的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