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幹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並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第三十八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規關定給予醫療、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