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和變賣的區別
1、程式不同。
拍賣必須先期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
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
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透過競介,確定拍賣標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式。
4、形式不同。
拍賣採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
5、標的範圍不同。
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的財產。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範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強制執行的範圍不同。
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實施拍賣。換言之,凡沒有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能拍賣。而變賣的範圍更廣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其實是沒有區別兩個意思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