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負責人簽名,有沒有法律效力?使用者36192229547135242020-01-03 20:56:51

有效。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司法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在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是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與公司(法人)之間是代表關係。 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進行民事活動時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法人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並接受法人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法人簽署的法律文書。對外的職務行為的行為,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法人)承擔。 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相互約定在合同上必須加蓋合同專用章,那麼也只能說明合同存在瑕疵。合同的無效是在合同的成立基礎上,必須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被宣告為無效。除非當事人一方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存在某種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外,不容一方當事人任意反悔請求解約,否則當事人在違反合同義務的情況下,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