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所說的道德定律指的是什麼?使用者32497760657793522020-06-02 01:59:28

您好:康德的三大道德律為:普遍的行為法則,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詳見《實踐理性批判》)……以下,我參照一些資料進行簡要的說明。垍頭條萊

1、普遍的行為法則——“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去行動。”……後來康德又對此準則做了一點延伸,即“你的行動,應該把行為準則透過你的意志變為普遍的自然規律。”這一經過變化了的定言命令,在突出行為準則需具備普遍性的同時,強調了如何實現準則向法則轉變的關鍵在於人自身的意志,法則體現著對意志的命令,準則則體現著意志的選擇,那麼當我們回憶起定言命令表達著的是自身即為意圖目的,而不是作為其他目的的手段時,我們知道了與這個道德律令相關聯的意志就只能是我們的善良意志了。因為“善良意志,並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並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於達到預定的目標而善,而僅是由於意願而善,它是自在的善。”萊垍頭條

2、人是目的——“你的行動,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時候都同樣看作是目的,永遠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該律令是在保證普遍性同時解決實踐原則的質料問題,即目的的依據。康德指出,人之作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為自在目的而存在著的,在任何時候都只能被當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在目的王國中是有尊嚴而不是僅有價值的。正因為人是最終的自在目的,人類的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這才促使我們將道德律令看作是行為的直接決定者,道德畢竟是人性中的道德,道德上的善正是善良意志本身。“只有道德以及與道德相適應的人性,才是具有尊嚴的東西。”萊垍頭條

3、意志自律——服從定言命令的人類自身就是道德規律的立法者。任何規律皆為自由的,道德規律亦不例外。人類正是在立法的參與過程中,體現出人的自在目的性。人的尊嚴、人的法則也因透顯著與規律必然吻合的意志,才成為徹底善良的意志。“他之所以崇高,並不由於他服從道德規律,而是由於他是規律的立法者,並且正因為如此,他才服從這一規律。……既不是恐懼,也不是愛好,完全是對規律的尊重,才是動機給予行為以道德價值。只有在其準則可能是普遍立法的條件下才是行動的意志,才是人們可能的理想意志,才是固有的尊重物件。人類的尊嚴正在讓他具有這樣的普遍立法能力,雖然他同時也要服從同一規律。”對道德律的尊重最終實現的是對人性自身尊嚴的尊重,這樣的一個道德律才是唯一值得尊重也是配得上服從的規律。萊垍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