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訊號燈都可以通行的情況下,轉彎車讓直行車,相向行駛車輛向同一方向轉彎的,右轉彎的車讓左轉彎的車。
根據2017年10月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左轉車輛讓直行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第七項 在沒有方向指示訊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擴充套件知識:
行車避讓規則:
1、變更車道(併線)車輛,應避讓原車道直行車;
2、透過路口時,轉彎車輛避讓直行車;
3、進出環島時,環島內的直行車輛,避讓出環島的車;
4、進出環島時,進入環島的車輛,避讓出環島和環島內的執行車;
5、進出主輔路時,輔路機動車避讓主路出輔路的車輛;
6、進出主輔路時,進入主路的機動車,避讓主路內行駛的車輛;
7、在兩輛車相對行駛的時候,如果道路一側有障礙物,那麼有障礙物一側的車輛,避讓無障礙物一側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