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國土地出讓金繳納規定是: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按第一條標準執行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先解釋一下土地出讓和劃撥用地: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劃撥用地是我國特有的專案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有審批許可權的各級政府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和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向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建設專案(專案使用的單位)無償供應的土地。劃撥用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即終止日期為批准供地的本級政府認為應該依法收回時止)。
國家的政策一直在進行變動,目前除了極其特殊的都沒有劃撥用地這一項了。以前加油站、能源、教育等現在都沒有,國家在以市場為主導的前提下進行宏觀調控。
劃撥用地經以上政府審批後按照程式進行劃撥用地的登出並回收,並一級土地開發整理後,根據需求進行處理。如果是在進行土地出讓的話,在土地基準價的基礎上,經自然資源局進行評估,最終按照評估價在公開市場上進行掛牌出讓,價高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