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從方法論的角度看,法務牽頭合規管理應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合規管理有難度,取得管理層支援,制度上的支援是必須的。
經常被人忽略的是,“牽頭”的法務必須是資深法務,沒有豐富過完專案經歷,合規參與,制度制定等經驗,也叫難以做到此項工作。
其外,合規的範圍有哪些,又是一個宏大命題。真要仔細回答你這個問題,還需要更多論證。
企業,是法人單位,經理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是法律主體,他的所有經營活動、管理行為都應在法律層面執行。法務,是全方位的,如,公司管理制度,對在簽署的所有 合同、協議、標書、採購、銷售等都應法務把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