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委員應不應該獲得一定報酬?w苦行僧2019-06-04 08:05:33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不應該拿報酬,這是一個一直有爭論的問題。業主委員會是小區內的一個群眾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從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中,我們看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主要是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監督和指導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他的工作性質定性為兼職,並非專職人員,而且在小區物業管理活動中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個人認為業主委員會委員應該是領取一定的補貼更為妥當。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們利用自己的休息時間,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監督《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執行情況,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給予一定的補貼,我相信大多數業主是能夠接受的。但是如果給業主委員會委員們發放薪酬,這就與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定位不相符,業主委員會委員在履行自己的職責的過程中,並沒有強制性指標。例如業主委員會在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活動中如果沒有盡到責任,他是無需承擔任何後果的,在沒有小區業主大會授權的情況下,他是無權代表業主去行使權力的。

個人認為,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要領取一定的報酬,他就應該以職業經理人的角色直接參與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但是我國現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業主委員會委員職業經理人的角色,只是把他定位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而且還是利用業餘時間為全體業主服務的群眾組織。因此,業主委員會在為全體業主義務服務時,領取一定數量的補貼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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