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豐縣:四綁匪為要債將對方拘禁36小時,被提起公訴, 你怎麼看?新域普法2019-07-25 11:17:14

不知這個標題從何而來。特別是其中的“綁匪”二字,著實不好聽。不瞭解具體情況,現暫根據標題中的資訊,鄙人淺薄地分析一下。

於理而言,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到萬不得已,相信正常人都是不願意採取這種風險極大的,很可能觸犯法律的極端方式索債的,因此,在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定罪量刑中,必須考慮情理,考查幾位被告的犯罪動機等量刑情節,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裡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因此,從拘禁物件來說,為索債拘禁對方36小時,無疑可構成非法拘禁罪。

另,我國刑法也對此種情形做出了明文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綜上,幾位索債人的法律責任大機率是不能避免的了。在追討債務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採用合法手段,必要時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法律幫助,切不可魯莽行事。